关于转发部分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电子版的通知
来源:教育体育局   2017-04-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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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教科文科(股):

最近,财政部、教育部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集中修订,先后下发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28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29号)、《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1号)、《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2号)、《支持学前教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3号)、《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4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现将上述管理办法电子版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学习新修订出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领会新精神,把握新要求,特别是专项资金申报的时限要求、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要求、资金分配的因素和办法、资金使用的范围和禁止性条款以及监督检查和追责条款,进一步从严从细做好专项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春节后,我们将会同省教育厅尽快正式转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提出省级层面的要求。

二、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需要在每-3-15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会同教育局对照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内容,提前准备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当-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见管理办法),填报相关附件表格,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务必于2017-2-20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逾期不报的,在按因素法分配该项资金时,绩效考核因素统一计零分。

湖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20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