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思想品德情况)告知承诺书
[_________]_____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 号)等有关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教师资格申请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行政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教育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要求: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本人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