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创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取得实效,如期顺利通过国家创卫验收,根据市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县相关考核方案、镇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工作状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全镇机关、部门、村(居)委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问责,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责任分解表中工作任务未能认真及时落实的,由督查组对相关责任人下达督办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 下达督办令后不能按时彻底完成督办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由镇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已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由镇纪委启动问责程序,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创卫验收工作,导致不能顺利达标的,给予支部书记、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由镇纪委立案调查,从严作顶格处理,并扣除该单位全-创卫下拨经费;联点干部和对关责任人-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 对问责对象作出的问责决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镇创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
二〇一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