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消除火灾、爆竹隐患,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制止并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随意、随时、随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全镇机关、部门、禁炮辖区内各村(居)委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全镇各部门单位站所长,禁炮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本单位禁炮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全镇禁炮辖区内的各(居)委会、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禁炮宣传,提前劝导,制止辖区内违禁放炮行为。建立健全禁炮信息网络,每个单位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第一时间向禁炮办提供信息,协助禁炮办第一时间进场查处。
第四条 禁炮辖区内的村(居)委会有发生一起违禁放炮事件,从财政下拨经费中扣除500元,并对事发单位通报批评。
第五条 禁炮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发生两起以上、五起以下违禁放炮事件,从财政下拨经费中扣除1000元,并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六条 禁炮辖区内的村(居)委会一-内发生五起以上(含五起)违禁放炮事件,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
二〇一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