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家湾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 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方案
来源:荣家湾镇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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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荣委发〔2017〕1号

中共岳阳县荣家湾镇委员会

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家湾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荣家湾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岳阳县荣家湾镇委员会

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政府

二○一七-一-十九

荣家湾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

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

整 治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维护我镇河道采砂、矿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岳阳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镇委、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等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涉砂涉矿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切实规范我镇涉砂涉矿经营秩序,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参与涉砂涉矿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清理范围、对象、内容

(一)清理范围

1. 重点清理范围:东洞庭湖水域、新墙河水域、费家河等镇域范围内涉砂的河床以及全镇涉及采矿的范围;

2. 其他清理范围:各村(场)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二)清理对象

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下同)、特定关系人,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的领导成员(包括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同),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的其他公职人员。

(三)清理内容

1. 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从事或参股(持暗股)进行涉砂涉矿经营活动的;

2. 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其本人服务或管理对象从事的涉砂涉矿经营活动中持有干股的;

3. 国家公职人员在其管辖业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涉砂涉矿经营活动中谋求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涉砂涉矿经营活动中采取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或指定、授意、暗示涉砂涉矿经营企业或个人选择特定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为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4. 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在涉砂涉矿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 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的领导成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的其他公职人员从事或参股(持暗股)进行涉砂涉矿经营活动或者接受涉砂涉矿经营企业或个人聘任的;

6. 上述涉砂涉矿的经营行为与参股行为含参与采砂船舶、采矿工具与机械、运砂船舶与运矿设备、砂石码头、矿山料场等生产、运输、加工经营行为;

7. 其他涉砂涉矿经营活动。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1-20起,至2017-6-5止,分六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1-20-25)

各单位要深入动员部署,广泛宣传,成立专门清理小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召开村民大会。

(二)主动报告阶段(2017-1-25- 2-10)

镇委、镇政府发布《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主动申报的通告》,重点清理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清理范围内存在涉砂涉矿经营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2017-2-10前主动向镇纪委申报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本次清理内容的有关事项。对于主动报告参与涉砂涉矿经营活动,并于2017-2-10前主动退出违法违纪违规参与经营的,可依法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逾期不报的视为瞒报,予以从重处分。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7-2-10 - 28)

各单位对国家公职人员和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的领导成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的其他公职人员实行全面清查,党政负责干部和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各单位要认真填写自查统计表,在公示5个工作后,由本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荣家湾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核督查阶段(2017-2-28—4-30)

镇纪委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督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没有严格执行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整治查处阶段(2017-5-1—5-20)

在2017-5-10前,各单位根据自查自纠和审核督查情况进行整治查处,对非法参与涉砂涉矿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到位;5-20前,镇纪委通报相关整治查处情况;6-1前,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章立制阶段(2017-5-20—6-5)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建立健全违规参与涉砂涉矿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两学一做”活动的重要举措。成立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李德军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孙荣华任常务副组长,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曾伟波任副组长,镇纪委、督查室、镇属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曾伟波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镇纪委。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各单位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积极推动国家工作人员从政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镇党委、政府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单位要参照镇里模式成立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订专门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严格自查自纠,对采砂船、运砂船、浮吊、砂石码头、采矿工具、运矿与加工设备、矿石料场等进行逐一调查,澄清底数,登记台账,认真核查每个参股人员的真实背景。二是严格落实部门责任。镇纪委负责牵头组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依法依纪依规查处非法参与涉砂涉矿经营活动的行为,督促本级各单位落实工作方案;镇督查室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敷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水务站负责本镇公职人员参与涉砂涉矿经营活动的清理整治工作,提供采砂船、砂石码头相关许可资料,协助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经营活动;镇国土所负责清理采矿、运矿、加工矿石、矿山料场等涉矿经营行为,并负责提供砂石码头相关资料,协助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经营活动;镇企业办负责提供本镇涉砂涉矿经营企业或个人注册登记、股东以及股本构成情况信息;镇派出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涉砂涉矿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镇综治办负责对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指导,对涉砂涉矿职务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镇法庭负责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砂涉矿违法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涉砂涉矿违法案件依法从速执行。

(三)严肃查办案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专项整治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正确认识和主动纠正的,可依法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在审核督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经查,举报情况属违法违纪违规的,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为0730-7633929)。同时,各单位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镇纪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