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级财务资金管理细则
来源:荣家湾镇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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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村级财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村(社区)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严格区分资金用途,禁止截留、挪用。

  2、公开透明: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民主决策:重大资金使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讨论决定。

  4、权责统一: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乡镇政府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2、设立乡镇财政所(或代理记账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管”;

  3、定期组织村级财务人员培训。

  第五条 村级组织职责:

  1、村“两委”负责财务收支审批及重大事项决策;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3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

  1、乡镇、村级年度预算需经乡镇人大(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2、收入预算应全面覆盖财政拨款、集体经营收入、捐赠等;

  3、支出预算优先保障民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七条 预算执行:

  1、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确需调整的需履行审批程序;

  2、专项资金(如乡村振兴、扶贫资金)需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权、账、钱分管制度。财务审批人只管审批,不管钱、账。会计只管账不管钱,报账员管钱不管账,非报账员不得保管集体现金。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金。

  3、村要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10000元以内,超额应及时对存入银行,如出现失窃或短款,报账员要负赔偿责任。

  4、报账员严禁私自出借现金,严禁挪用公款,各村(社区)禁止另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5、村集体不得为个人或单位作贷款经济担保。对公款私借及担保的,应由谁批准谁收回,收不回的由审批人偿还。

  6、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各项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对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提书面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债、借债搞公益事业或建设新项目,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五章 收支报账

  1、村收支票据每月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代管中心审核后,由代管会计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作出妥善处理。

  2、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不报账的,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

  3、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报账员结清。

  4、各村的一切建设项目资金支付都必须有会议记录、合同、预决算单、竣工验收报告单、施工前后对比照片及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否则不得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