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镇2013年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效能类
来源:新开镇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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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新开镇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及本镇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事项; 
    (二)本镇-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本镇政策措施;
    (四)规模和费用较大的开支项目;
    (五)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
    (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咨询论证。站所办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站所办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在机关进行通报。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公示。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4.1.2 新开镇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党务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对外公开内容:

(1)有关-度财政预决算、专项经费使用、债权债务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2)有关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计划生育证发放、优等抚恤等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3)镇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有关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需要公开的事项。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内公开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镇党委政府及各村各单位要及时更新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内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便民手册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四、对镇党委政府党务政务公开的监督

(1)建立健全镇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

(2)发挥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3)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先公布方案,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4)对镇财政预决算情况和有关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审计。

(5)建立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6)设立举报电话:7800425。

 

4.1.3新开镇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立即办的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各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当天签办,其他事项承诺办件时限力争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
    3.提供优质服务。各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4.其他服务承诺。联系各单位工作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服务承诺。
    三、对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受理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人员联系方式等,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便民服务卡或设置告示栏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四、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受理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在调查核实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五、对违诺行为,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4.1.4新开镇限时办结制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我镇咨询、办理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一项服务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三、须公开办理的事项,应当在办事指南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办理事项流程和时限。不能公开办理的事项,应将办理事项流程、依据、时限告知服务对象。

四、各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办理事项时限,向服务对象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对不属于本镇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股室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办站所办理,并做好交接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五、限时办结时限以工作计算,开始之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的次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材料的次起计算。办站所之间移交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的次起计算。

   六、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告知之即为办结期。

   七、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办领导要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承诺办结时限。

   八、办理的事项依规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九、全办各股室及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十、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1.5新开镇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申请人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接触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四、申请人到本窗口咨询办事时,如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或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等;如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事项,要指明申请人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
    五、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求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对按照规定确实不能办理的,按否定报备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1.6新开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心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能,努力做到便民利民,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时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一次性告知单”(“退件、补办件回执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窗口备案。
    三、一次性告知单(“退件、补办件回执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申报时间、申报事项、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和手续、承诺时限和查询方式等。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经办窗口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但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