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开镇“三公”经费公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新开镇   2015-04-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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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5〕59号

 

 

关于印发《新开镇“三公”经费公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岳阳县“三公”经费公开暂行办法》,特制订《新开镇“三公”经费公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开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五-四-十六

 

 

新开镇“三公”经费公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居委会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公开的内容指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的具体事项,包括金额、事由、经办人、审批手续等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必须及时入账。经办人员必须在一周内向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在一个-内入账。

第五条 各单位应在每个-的10前(逢节假顺延)公开上个-“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每-度的元-底前集中公开上-度“三公”经费总支出情况。每次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相对固定的位置对“三公”经费进行公开公示,也可以通过会议、内部网站等方式进行辅助公开,但不能以辅助公开方式取代固定位置公开。

第七条 “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必须准确、明细具体。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解答干部职工提出的质疑。一时难以解答的,要安排专门时间作出解释说明,不得对提出质疑的干部职工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各单位要确保“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工作落到实处。安排专门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整理“三公”经费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务用车改革政策出台后,按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的项目前期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单位单独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所和经管站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依照细则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对“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镇纪委组织对各单位“三公”经费公开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度目标管理,作为各单位-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