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镇集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镇管理,规范集镇秩序,美化镇容镇貌,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集镇管理工作,对集镇管理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镇城建办负责集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在集镇规划控制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集镇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并及时清理或者修复。
第三章 镇容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门市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经营商品不得超出主体建筑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集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集镇建筑物、设施、街道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横幅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巩固和加强集镇农贸市场的建设,切实规范集市的经营行为,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经营者应遵守商业道德,坚持买卖公平,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临时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严禁在集镇街道随意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水果、蔬菜等。
第十四条各经营者应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严禁破坏集镇排水、给水、路灯、路标、消防、电缆、公共交通等设施。对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
第十六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第六章 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集镇道路上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凡因开展特殊活动而需要占用街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营运客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实行定点停放于镇客运站内;其他车辆应当停放于划定区域和停车位。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集镇卫生实行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严禁乱扔垃圾。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其他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建办与集镇所有商铺、餐馆、单位等各类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二十三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做到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涂乱挂、无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镇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四条“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倾倒垃圾。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本办法,违反集镇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不遵守本办法,违反集镇镇容、公共设施、市场秩序、交通、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城建办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集镇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新开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镇直单位、学校要认真开展“建卫生集镇,做文明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新开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八-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