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岳财发〔2021〕1号)、《岳阳县财政局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岳县财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六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新开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邹翔镇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党委副书记邓飞、财政所长付冬生任副组长,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各站所负责人和纪检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采购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
第八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做出处理决定;
(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采购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镇党政办公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线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我镇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管理;
(四)负责政府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安保、保洁绿化、办公设备维护等机关运转报账类的政府采购;
(五)协助采购各线各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采购申报单、审批单的收集、政采云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七)组织业务培训,持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八)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纪委的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合理性,程序合法合规性的监督;
(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政府采购的举报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
(一)加强采购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评估;
(二)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目标不明确、与资金不匹配的项目予以调整或暂缓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在政府采购执行阶段,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采购活动实施进度实行“双监控”,按照合同要求对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进度与质量实施动态监管,及时纠偏纠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按政府预算执行采购结束后,聚焦采购预算成本、采购程序合规性、采购设施设备利用率、采购项目对工作提质增效等方面,对政府采购活动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二)将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政策优化、完善管理、预算安排、问题整改等方面。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随同预决算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四条 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十五条 落实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范围,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镇采购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纳入。
(二)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预算时,须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具体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并报请人大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再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党政办公会商议决定。
(三)采购人在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追加、追减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同时追加、追减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各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为采购责任主体,对采购需求调研论证负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需求内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各线各部门将采购需求填好采购审批单,经各线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后将审批通过的采购审批单交采购办公室留存,并安排采购人进行相关采购。
第七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凡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进口产品采购。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预算单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对文件负责。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代表。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可由采购人直接在现场,也可出具委托函委派评委在现场。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建立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第二十六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预算单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条 岗位设置。采购办公室为履约验收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小组成员为履约验收管理人员,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职能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货制度。对重大采购项目,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采购部门、财政部门、纪委、三资办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验机构等第三方参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问责机制。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做到谁验收谁负责。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应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卖场使用。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预算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简易采购管理机制。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 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三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从2022年开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三十八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建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实现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县财政局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四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采购办公室应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四十二条 强化监督。镇政府应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四十四条 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四十五条 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12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