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岳阳县新开镇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岳阳县新开镇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或下载《指南》和《目录》,也可到指定地点:岳阳县新开镇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右侧)查阅。
一、公开原则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单位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新开镇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该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新开镇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
在新开镇政务服务中心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岳阳县新开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人民政府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起15个工作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岳阳县新开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141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
联系电话:7800425
三、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7800425,
办公地址: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