筻镇发〔2017〕24号
关于印发《筻口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村、居委会:
《筻口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筻口镇委员会
筻口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
筻口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党委、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⒈ 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⒉ 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⒊ 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⒋ 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⒌ 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⒍ 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治工作重点。
四、清理要求
⒈ 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⒉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⒊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⒋ 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⒌ 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⒍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⒈ 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10日-9月31日)
成立镇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办举报电话:7370057)。
⒉ 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30日)
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筻口镇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各地各单位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要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镇、村纪检干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要认真组织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填报《筻口镇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办。
⒊ 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级专项整治办对所辖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⒋ 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以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⒈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各级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⒉ 明确工作职责。
镇纪委牵头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镇纪委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各部门单位、村、社区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本级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所辖各单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国土、水利、安监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注册登记信息。
⒊ 严肃查办案件。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同时,各级专项整治办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整治办报告。派出所、司法所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法庭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指导,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
附件:⒈ 筻口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 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⒉ 筻口镇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⒊ 筻口镇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中共筻口镇委员会
2017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220份)
附件1
筻口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筻口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梁亿仲党委书记
副组长:刘炜镇长
龚小峰纪委书记
李雄波纪委副书记
成 员:任凌志办公室主任纪委委员
方银雁经管站长纪委委员
程川辉财政所副所长纪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纪委
二、工作职责
(一)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镇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纪委,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