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田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公田镇   2013-1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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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镇政发〔2013〕27号

关于印发《公田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居委会:

《公田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田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五-六

 

 

 

 

 

公田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集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根据《保障性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岳阳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08〕13号)以及(岳县政办发〔2011〕4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田镇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公田镇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田镇集镇非农户口,在本镇工作或居住;

(二)本-度连续享受6个-以上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88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或无房户;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③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购买优惠政策。

(五)有法定监护、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无住房。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集镇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岳阳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

2、低保家庭出具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出具县民政局或镇政府、单位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租房协议书、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房证明;

4、属于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

料。以上证件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交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初审。集镇办、房产所、居委会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镇民政所,镇民政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经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三)复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公田镇房产所审理并提出审核意见,镇政府根据审核结果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

    (四)镇人民政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请镇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方式。属于实物配租对象的,由镇人民政府录入岳阳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内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告知集镇居委会,由居委会逐一告知当事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申诉。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民政所及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审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民政所、居委会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审结果由镇政府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第八条  确定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  对已按程序核准实物配租的家庭,镇人民政府下发《岳阳县公田镇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居委会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内到镇人民政府签订岳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均为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已享受单位福利分房或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对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住户,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因情况变动需调整保障方式或标准的,应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已落实实物配租,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应在每-3-31前向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填报《保障性住房租赁-度审核表》。

居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张榜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根据集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不得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者,除收回保障性住房外,依法收缴其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保障性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保障性住房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的,租金按本镇同类地段住房的市场租金价位收取。

第十六条  对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条件的住户,或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收回保障性住房的,镇人民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并在5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镇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以保障性住房的地点、楼层、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为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集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第二十条  从事保障性住房受理、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