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集中清查行动的通知
来源:公田镇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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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政发〔2023〕31号


  岳阳县公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集中清查行动的

  通    知

  镇消安委办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河北沧州“3·27”重大火灾、浙江武义“4· 17”重大火灾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焊接与热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镇消安委办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集中清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7月底。

  二、行动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无证作业、违章作业、强令冒险作业等。

  (二)重点清查的单位场所:突出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工贸、危化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兼顾其他单位场所。

  三、任务分工

  集中清查行动由镇派出所、镇资环办、镇应急办、市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专职队等部门分条线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执法。镇消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每月牵头组织不少于一次部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具体行动时间结合实际安排。

  消防专职队负责将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违规动火、动焊的消防违法行为。对因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的单位依法进行责任到查,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应急办负责加强焊工培训和操作证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电气焊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化工、医药)和工矿企业的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职责,依法查处违规动火动焊行为。

  资环办负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集镇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等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加强对燃气设施、户外广告等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检查巡查,发现违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无执法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四、检查后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由镇派出所、镇资环办、镇应急办、市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专职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全集中清查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发动村级网格力量、人民群众共同参加此次集中清查行动,参加行动的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规范执法。镇派出所、镇资环办、镇应急办、市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专职队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按照职责分工,对违规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依法进行查处。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对工作中发现、交办、人民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要处罚作业人员,也要处罚组织作业的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切实形成强大执法震慑。同时,各地要严格规范执法,避免引发纠纷和舆情。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结合动火作业引发的典型火灾事故开展警示教育,每月伊始直至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前,通过广播、电视、电台及馆方微博、微信等宣传阵地(每类媒体不少于1家),广泛高频次发布行动通告(见附件3),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动各单位场所开展自查自改。行动中,可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微信群转发、村村响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同时,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工作成效,曝光典型违法行为,叠加扩大舆论声势。

  (四)及时报送信息。镇消安委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于7月20日前,将《集中清查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工作总结(含典型案例,参考模板见附件2)上报镇消安委办公室。典型案例要着重体现执法力度、强度,《集中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数据要真实准确,联系人:刘波,联系电话:18075700906。

  附件:1.集中清查行动情况统计表

  2. 湘潭市华宇国际大酒店违规电气焊作业案

  3. 关于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联合执法行动的通告

  岳阳县公田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集中清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工作事项

工作内容(数值)

备注

1

出动检查组(个)

 

 

2

出动检查人员(人)

 

 

3

检查单位场所数(个)

 

 

4

发现违章作业(处)

 

 

5

发现无证作业(处)

 

 

6

强令冒险作业(处)

 

 

7

立案处罚单位(家)

 

 

8

立案处罚个人(个)

 

 

9

行政拘留(人)

 

 

10

移送司法机关(人)

 

 

填报人:            审批人(消安委办公室负责人):

  填报人:            审批人(镇消安委办公室负责人):



附件2

  湘潭市华宇国际大酒店违规电气焊作业案

  2022年12月4日,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六考核组在对湘潭市岳塘区湖南华宇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国际大酒店)进行抽时,发现该单位二楼装修工程在酒店营业期间违章动焊,且无动火审批,动焊人员无证操作,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考核组随即将问题隐患交办至湘潭市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12月4日,湘潭市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认为华宇国际大酒店违规动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且情节严重,应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随即将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办理,并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12月6日,岳塘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华宇国际大酒店违规动火案当事人刘某处行政拘留三日处罚。12月27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认定华宇国际大酒店装修公司(长沙磊谊材健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在酒店装修施工过程中无证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长沙磊谊材健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30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认定华字国际大酒店未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今湖南华宇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限期30天内改正,并处罚救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认定酒店工程部经理杨大勇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人民币壹任元整的行政处罚。


附件3

  关于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联合检查执法行动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河北沧州“3·27”重大火灾、浙江武义“4·17”重大火灾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焊接与热切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联合检查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7月25日。

  二、行动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无证作业、违章作业、强令冒险作业等。

  (二)重点清查的单位场所:突出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工贸、危化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兼顾其他单位场所。

  三、焊割作业十不准

  (一)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二)凡属动火范围内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五)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前不准焊割;

  (六)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间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易燃可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除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四、行动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动要求

  各单位场所和广大群众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坚决杜绝违章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

  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50热线电话等渠道,踊跃举报身边违章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对违章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