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村(居)委会。
第三条 村(居)委会依法委托所在镇村账镇代理中心对本村(居)委会财务进行记账。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条 统一开设账户。村级资金由镇财政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村账镇代理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村账镇代理中心建立村级资金台账,分村(居) 委会核算。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规范收入管理
(一)村级取得上级部门的各项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公田镇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账户。
(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金额 1000 元(含)以上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并签订相关合同,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自行交易。
(三)村级集体在取得收入时,一律开具规范收款收据, 村(居)委会报账员应将收取的收入款项及时存入公田镇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账户,严禁对取得的收入坐收坐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规范支出管理
(一)支出内容应合规合法、真实准确。
(二)支出凭证应真实、合法,要素齐全、手续健全。
(三)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单笔 1000 元(不含)以内的支出,由村(居)委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 1000 元(含)-5000 元(不含)以内的支出,由村(居)委会财务负责人、村书记(主任)审批;单笔 5000 元(含)以上的支出,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会议研究,报村(居)委会财务负责人、村书记(主任)审批。工程项目开支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相关费用开支规定
(一)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村(居)委会、组不准招待国家公职人员。
(二)严格控制会议用餐,村级召开相关会议确需用餐的, 按工作餐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
(三)支村两委成员参加党务、村务、矛盾化解等活动会
议不得发放误工补助。党员参加村级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误工工资,参加村级其他相关工作会议,按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工平衡。其他人员参加村级活动和会议,按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工平衡。
(四)严格规范村级零星劳务用工及工价,村级用工按当地实际情况付费。工程项目临时用工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统一结算。
(五)村级一律不准办食堂。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报账员。村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原始凭证按村财务管理制度报账。
(一)单笔 1000 元(不含)以内的零星支出,由经手人员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经村(居)委会报账员初审,报村(居) 委会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 1000 元(含)-5000 元(不含)以内的支出, 由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经村(居)委会报账员初审,报村(居)委会财务负责人、村书记(主任)审批。
(三)单笔 5000 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包括村党支部、村(居)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经村(居)委会报账员初审,报村(居)委会财务负责人、村书记(主任)审批。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报账条据定期审核,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村账镇代理中心不得入账。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报账员应及时将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向村账镇代理中心报账。每月 25 日前要对本月的收支情况进行结算。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代开收据。
第十三条 镇、村(居)委会票据管理员须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的领、缴、销、存等情况进行登记,严格管理。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备用金限额领用制度。人口数 3000 人(不含)以下的村(居)委会,备用金限额为 10000 元,人口数3000 人(含)以上的村村(居)委会,备用金限额为 20000 元。村(居)委会报账员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要根据支出凭证,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村账镇代理中心根据村报账员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
第十五条 严格现金使用制度。现金使用范围包括村(居) 委会干部工资、津贴、差旅费及其他支出,结算起点 1000 元
(不含)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 1000 元(含)以上的支出原则上要求转账,特殊情况须报镇政府村级财务管理小组审批,履行相关程序手续后支付。村级报账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村(居)委会代理会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村账镇代理中心记账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完成各村(居)委会记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按“互联网+监督”要求做好信息录入、上传及相关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集体各种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债权及对外投资等,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集体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要对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的承包费或租赁金等内容进行记录。镇政府要对承包、租赁、出让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要防范债务风险,各项建设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年度内不得新增债务。
第二十四条 对已形成的债务,要多渠道统筹资金,严控非生产性开支,逐年、定量化解村级债务。
第十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居)委会内所有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定期(每月报帐前)逐笔逐项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章的收支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实行民主监督,检查监督村村(居)委会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村(居) 委会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村(居)委会集体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须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月月底前在村务公开栏及“互联网+监督”平台上公开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公开集体资金使用、经营状况,定期向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开情况由村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每年初,由村监委会对上一年度村(居)委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出具财务清理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财务档案资料由村账镇代理中心统一保管,年限为 15 年。超过 15 年的村级财务档案资料由村账镇代理中心移交镇文书档案室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将财务资料留存村级保管。
第三十条 村账镇代理中心要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室,配备专用档案柜,每村(居)委会一柜,分村保管。
第三十一条 记账员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所经办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分村整理,装订成册, 编制目录,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除村级财务清理或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阅或外借
会计档案。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按照“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提出申请—>档案管理员初审登记—>村账镇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程序进行。调阅会计档案一律在村账镇代理中心进行,外借会计档案一般不得超过 3 天,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审定。
第十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负责保管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各项票证、财产物资;登记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实物明细账;办理收支结算,审查原始凭证;按月定期将收支原始凭证送交村监委会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报村账镇代理中心入账;按村账镇代理中心提供的报表资料进行公开公示;协助村支两委搞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分解、落实。
第三十四条 村级监委会工作职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对村级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定期组织清理;建议村级“两委” 就有关问题召开党员大会(党员议事会)、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对违反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做出的决定、决策和报销凭证提出修正建议;受理群众举报,开展调查了解,发现错误及时提醒纠正或解疑释惑,发挥联系村(居)民与村(居)委会干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镇党委对村级“两委”成员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监督村(居)委会干部的权力运行和廉洁行为。
第三十五条 镇代理中心记账员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督促各村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按时做账,按月报表, 监督管理村(居)委会集体资金;把好入账凭证要素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报账员落实;指导村(居)委会报账员做好财务结算、核算、报账等工作;检查各村(居)委会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盘点现金、核对余额, 检查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协助各村(居)委会制订各项财务计划;整理记账财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六条 镇财政所工作职责: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工作;对村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村级大额资金的转账支付进行审核;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销、存”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七条 村账镇代理中心职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结算、核算、报账等工作;代理村委会处理村级财务记账、算账、报表;监督管理村级现金开支,特别是大额或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验;保管村级财务档案;参与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及财务制度的制订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镇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职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村级大额开支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对村级财务清理和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研究部署本区域范围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督促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组织开展村级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解决村级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完善村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建设。镇政府设立村级财务管理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村级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