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张谷英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来源:张谷英镇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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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镇承办机构 县级指导
部门
备注
一、党的建设(24项)
1 党的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七条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 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湖南新篇章的决定》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2 党的建设 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3 党的建设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第一议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党务公开、调查研究等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4 党的建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国法学习和警示教育,扎实推进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做好巡视巡察整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厅字〔2017〕139号)第三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县纪委监委机关
县委巡察办
5 党的建设 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加强对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互联网+监督”工作,受理办理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县纪委监委机关
6 党的建设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清廉机关、清廉村居、清廉大厅、清廉家庭等清廉单元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3号)
《中共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湖南建设的意见》(湘发〔2021〕19号)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县纪委监委机关
7 党的建设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推动改革工作,实现改革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
党建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
8 党的建设 负责村(社区)党组织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9 党的建设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监督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10 党的建设 落实党管人才工作责任制,开展村级后备力量、乡土人才、致富能人等培育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11 党的建设 加强村级管理,规范村级事务,落实村级运转经费、村干部及离任村干部待遇保障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
党建办公室
财政所
县委组织部
县财政局
12 党的建设 加强村(社区)班子建设,指导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村(社区)干部日常管理,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排查整顿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县委社会工作部
13 党的建设 落实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党代表任期制,开展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保障党代表履职。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印发<关于全面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14 党的建设 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宝贵优势,开展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各项工作。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15 党的建设 开展基层党建提升行动,弘扬张谷英“孝友”文化,实施“孝和勤廉 古训新治”工作法,办好“孝廉讲堂”,开展“最美孝廉人”先进典型评选,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条、第三十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第四条
《张谷英镇“孝和勤廉 古训新治”工作法实施方案》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
16 党的建设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网络综合治理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党建办公室 县委宣传部
17 党的建设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开展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群体统一战线工作。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统战部
18 党的建设 负责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能力水平,发动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
党建办公室 县委社会工作部
19 党的建设 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做好人大代表联络站“建管用”工作,保障和服务人大代表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湘常办发〔2024〕60号)
党政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 党的建设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科学技术局
县科协
21 党的建设 落实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开展政协委员联络服务、调研视察等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第七条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党政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
22 党的建设 推进基层工会组织体系全覆盖建设,加强工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
党建办公室 县总工会
23 党的建设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做好团员发展、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中青办发〔2016〕11号)
《新时代共青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青发〔2020〕12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智慧团建”系统建设的通知》(中青办发〔2018〕12号)
党建办公室 团县委
24 党的建设 推进基层妇联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指导家庭教育等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党建办公室 县妇联
二、经济发展(9项)
25 经济发展 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九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财政所
县委组织部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26 经济发展 负责制订镇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一、二、三产业的指导、管理、产业升级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27 经济发展 负责重点项目申报、手续办理、日常调度、监督、资金拨付等工作。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湖南省重点项目调度规程》(湘重点办〔2024〕3号)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28 经济发展 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为引领,利用地域优势推动形成文旅特色产业集群。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9 经济发展 开展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与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争资融资、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科学技术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0 经济发展 培育和发展基层商会组织,引导商会发挥经济交流、权益维护等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十三条
《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
县工商联
31 经济发展 盘活国有资产,做好财源培植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债务化债方案,严控新增债务,化解金融风险。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财政局
32 经济发展 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和调查工作,严格执行统计和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统计局
33 经济发展 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统计局
三、民生服务(9项)
34 民生服务 做好民生实事项目政策宣传、征集、申报、奖补申请、组织实施、监督保障等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5〕13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政府办公室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细化的三保事项
35 民生服务 摸排困难群众、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针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民生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36 民生服务 建立好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湖南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30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37 民生服务 摸排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建立信息台账,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38 民生服务 协助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公益助残等工作;负责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受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民生事务办公室 县民政局
县残疾人联合会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39 民生服务 开展特困人员的排查,负责受理申报、调查、初审核实、关爱救助保障、备案核查、动态调整等相关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生事务办公室 县民政局 细化的三保事项
40 民生服务 加强张谷英中心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指导敬老院对特困人员的日常照顾,做好物质生活保障、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民生事务办公室 县民政局 新增的三保事项
41 民生服务 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宣传、拥军优属、数据信息采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巡查保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八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34号)
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增的三保事项
42 民生服务 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帮助残疾人申请更换辅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七条 民生事务办公室 县残疾人联合会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四、平安法治(9项)
43 平安法治 推行“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化解基层矛盾。 《岳阳县全域推广“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县社发〔2024〕1号)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44 平安法治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成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摸清摸透各类矛盾纠纷,坚持主动靠前,化早化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45 平安法治 主动排查涉访矛盾,受理群众来信、来电、网上等信访事项,接待群众来访,承办上级党委、政府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审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回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三十四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委政法委
县信访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46 平安法治 建立健全信访应急预案,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委政法委
县信访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47 平安法治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依法受理,组织开展调解,邀请当事人面对面陈述事实,调解员依法依规调和争议。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向上级矛盾调解处理机构报告,指导双方到上级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信访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48 平安法治 定期回访跟踪协议履行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信访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49 平安法治 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做好群防群治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50 平安法治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政府和法治乡村建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政法委
县司法局
51 平安法治 加强青少年儿童防溺水、防性侵、防霸凌宣传教育,做好重点水域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2〕18号)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湘学安委办〔2024〕5号)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教育体育局
县水利局
县应急管理局
五、乡村振兴(14项)
52 乡村振兴 开展帮扶救助,综合运用临时救助、低保、医疗等政策,保障基本生活;帮助指导就业创业,根据发展需求,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九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20〕6号)
民生事务办公室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医疗保障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53 乡村振兴 负责沟渠塘坝疏浚、小型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五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水利事务中心 县水利局
县应急管理局
54 乡村振兴 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短期目标、中长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
55 乡村振兴 通过网格员排查、群众申报、部门筛查等预警方式,及时发现因病、因灾、突发事故、经营亏损等导致家庭收入严重下降生活困难的农户,并纳入监测对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20〕6号)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56 乡村振兴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负责粮食的稳产保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
57 乡村振兴 开展农业政策宣传,指导农业生产,负责农机信息收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
58 乡村振兴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做好地方品种筛选,开展技术培训,做精做优乡村种养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
59 乡村振兴 负责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做好乡村振兴项目储备申报、入库、实施、监管、资金管理和项目资产后续管护等工作。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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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
60 乡村振兴 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做好农村“厕所革命”、垃圾分类减量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民生事务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
61 乡村振兴 组织开展和美湘村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张谷英镇莲花湖村、风水村创建省市级和美湘村建设,监管和美湘村建设项目。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民生事务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
62 乡村振兴 落实各类惠农政策,做好惠农补贴数据收集、初审、公示、上报等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办〔2020〕37号)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
63 乡村振兴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纠纷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林改〔2024〕6号)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
64 乡村振兴 加强惠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优化农产品供给和惠农服务。 《湖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县供销合作联社
65 乡村振兴 积极培育优质竹资源,推动“以竹代塑”,挖掘竹产业潜力,提升竹产业价值,推进高质量发展。 《加快“以竹代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 特色
六、精神文明建设(2项)
66 精神文明建设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规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党建办公室 县委宣传部
67 精神文明建设 建立完善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弘扬时代新风。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文明创建重点工作指导意见》
党建办公室 县委宣传部
七、社会管理(4项)
68 社会管理 推动网格化管理,负责人民建议征集上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国办发〔2020〕45号)第十四条
党建办公室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委政法委
69 社会管理 常态化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农家夜话”等民情恳谈活动,落实干部联村包片制度,征集民情民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党建办公室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委政法委
70 社会管理 规范宗祠建设与活动,依法办理宗祠审批手续,完善管理制度,发挥宗祠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党政办公室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县自然资源局
71 社会管理 加强与平江县余坪镇、岑川镇、大洲乡联系,推进边贸经济、边界纠纷、边域文化等商议,化解因地界划分、资源利用、林权确认、项目建设、水源开发及保护等矛盾所引发的纠纷,防范民族宗教矛盾,共建友好睦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民生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自然资源局 特色
八、民族宗教(1项)
72 民族宗教 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教育、管理、跟踪服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
党建办公室 县委统战部
县公安局
九、社会保障(3项)
73 社会保障 通过入户走访,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组织人员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供需对接相关工作;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引导申报公益岗位,如护林员、交通引导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74 社会保障 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暂停、终止、死亡信息申报、人员信息修正、信息核查、重复缴纳退费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证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22号)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四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湘人社规〔2022〕5号)第三条、第七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20〕19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 社会保障 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参保登记、暂停、终止、信息修正、待遇认证、缴费续保、社会公示、信息核查、重复缴纳退费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第四条、第七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医疗保障局
十、自然资源(2项)
76 自然资源 落实“田长制”工作要求,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湘发〔2022〕15号)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77 自然资源 落实“林长制”工作要求,统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开展巡林护林,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土地上林权、林地流转工作,做好林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21〕20号)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十一、生态环保(2项)
78 生态环保 落实“河湖长制”责任,负责巡河巡湖、河湖整治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号)第十一条
水利事务中心 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
79 生态环保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污染源的日常排查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制止并上报违法排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十二、城乡建设(5项)
80 城乡建设 做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81 城乡建设 编制集镇、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优化空间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民生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自然资源局
82 城乡建设 负责居民自建房(限额以下)管理、报建服务、建设过程安全监管、信息录入等工作。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83 城乡建设 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4 城乡建设 负责集镇公共设施建管护,开展出店经营劝导、乱停乱靠治理、交通疏导等秩序维护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十三、交通运输(2项)
85 交通运输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交通疏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条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湘政发〔2023〕第四条、第五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公安局
县交通运输局
86 交通运输 开展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五条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22号)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交通运输局
十四、文化和旅游(4项)
87 文化和旅游 推广全民健身,指导社区及其他组织利用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教育体育局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88 文化和旅游 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开展全民阅读、艺术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开展文化惠民、讲座培训、文化展览等文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四条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89 文化和旅游 整合文旅资源,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特色旅游产品,推进张谷英特色文旅小镇建设,丰富“旅游+”新业态,加快农文旅深度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特色
90 文化和旅游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张谷英家训族戒、传统技艺、古建筑等本土特色文化,开展传承人的培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党政办公室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特色
十五、卫生健康(1项)
91 卫生健康 组织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落实积极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1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卫生健康局
十六、应急管理及消防(8项)
92 应急管理及消防 做好地质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93 应急管理及消防 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积极恢复灾后生产,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与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94 应急管理及消防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95 应急管理及消防 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96 应急管理及消防 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做好值班值守,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灭火力量,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县应急管理局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97 应急管理及消防 建立镇防汛抗旱机制,做好预案编制、物资储备、应急抢险队伍编组等防汛备汛抗旱工作,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参与防汛抗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水利事务中心 县应急管理局
98 应急管理及消防 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以及相关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第五条
民生事务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99 应急管理及消防 负责烟花爆竹限燃限放的政策宣传、日常巡查、劝导及上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县应急管理局
十七、市场监管(2项)
100 市场监管 落实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包保督导工作。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1 市场监管 负责权限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投资促进(2项)
102 投资促进 负责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开展“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活动,宣传和推介特色项目,并定期开展回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
《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号)第三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政府办公室
县商务粮食局
103 投资促进 优化营商环境,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水、电、路、网、气、地等方面的问题,调处涉企矛盾纠纷,积极开展代办事务,帮助对接市场,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商务粮食局
十九、人民武装(3项)
104 人民武装 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推进双拥共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岳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委宣传部
县人民武装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05 人民武装 负责兵役登记、兵员征集工作,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和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 、第十一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兵役登记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1〕15号)第五条
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人民武装部
106 人民武装 加强民兵组织建设,开展民兵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开展军事训练。 《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民兵政治工作规定》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条
退役军人服务站 县人民武装部
二十、综合政务(9项)
107 综合政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要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
108 综合政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障、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综合调研、综合考核、重要文稿、信息报送、印章管理、政府采购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党委信息办理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109 综合政务 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负责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值班工作制度(试行)》
党政办公室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110 综合政务 负责档案室的规范化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统计、调阅工作,监督和指导村(社区)的档案工作和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第九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
111 综合政务 负责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党务、村务、财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县数据局
112 综合政务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2345热线、网站留言、领导信箱等平台工单的办理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信访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
党政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政府办公室
县信访局
县数据局
113 综合政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政预决算,加强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往来资金、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财政部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
财政所
县教育体育局
县财政局
114 综合政务 落实村账镇代管制度,负责对村账专账进行核算、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强化村级资产、项目建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等资金的监管,做好“一卡通”系统基础信息维护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8号??
《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
财政所 县财政局
115 综合政务 负责镇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第三条
《湖南省2024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湘政管发〔2024〕1号)
党政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县数据局


岳阳县张谷英镇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
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镇配合职责 镇承办机构 需上级部门提供的履职保障 设定依据 备注
一、党的建设(7项)
1 党的建设 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联合监督工作。 县纪委监委机关 1.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统筹安排“室组地”联动工作;
2.负责统筹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建立“室组地”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室”牵头、“组地”协同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1.根据县纪委监委统一安排或针对问题线索集中领域及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参加联动监督;
2.根据县纪委监委统一安排,参加联合办案。
党政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2 党的建设 开展人事人才工作。 县委组织部(牵头)
县委编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安排,牵头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职级晋升,以及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成立干部考察组,组织推荐考察。
2.县委编办根据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数空缺和队伍建设需要,指导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招录用编计划,制定全县年度招录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审核。
3.县委组织部按照招录程序,协助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网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前资格审查、体检、考察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招录程序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晋升及职员等级晋升、职称评审、培训、流动调配及档案管理工作。
5.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工作。
1.根据单位编制、岗位空缺和队伍建设需要,科学报送单位年度招录需求,并上报县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审核;
2.按照招录、调配程序,协助县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做好招录(聘)报名、资格审核、考察等工作;
3.协助考察组开展民主推荐以及实地考察工作,配合考核组开展县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开展述职、测评以及个别谈话,出具相关考核材料;
4.提供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等相关材料并上报县组织、人社部门;
5.公示晋升结果;
6.提供职级晋升文件、招录聘用登记表、工资表、工资异动花名册及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党建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章
《国务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3 党的建设 开展县级及以上党内表彰激励工作。 县委组织部
(牵头)
县委社会工作部
1.县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级“两优一先”等党内表彰激励工作;开展县级以上“两优一先”等党内表彰激励对象推荐工作;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工作;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
2.县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开展县级“两企三新”党员表彰激励工作。
1.组织推荐县级及以上“两优一先”等表彰对象至县级组织部门;
2.摸底排查符合纪念章申领条件的党员;
3.培养、挖掘、推荐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
党建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4 党的建设 统筹协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 县委组织部 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1.统筹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工作;
2.核实享受报酬待遇村干部人数,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核算。
党建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5 党的建设 管理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县委组织部
(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
1.县委组织部做好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牵头负责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承担各级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联络服务职责,督促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推动驻村任务落实。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规划乡村产业布局,推动特色农业(如粮食种植、畜牧养殖、乡村旅游)规模化、品牌化负责对接龙头企业,推动“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落地。
3.县财政局负责拨付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1.引进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合作社,推动“一村一品”;
2.明确人员负责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具体管理与服务;
3.党委书记要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经常性交流,指导开展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牵头确定扶持规模,做好统筹协调、调研督导工作,加强对村党组织建设、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指导;
4.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落实衔接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5.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供规划、技术指导、产销对接等服务,加强项目实施组织、日常调度、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积极推动落实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帮扶力量;
6.协助完成人才各类政策宣传、信息上报等工作;
7.协助完成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
8.协助培养一批医学生、公费师范生、农技特岗生、林业特岗生、基层水利特岗人员。
党建办公室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湖南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组发〔2021〕10号)
6 党的建设 开展“两企三新”党建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 1.指导“两企三新”(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企业、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
2.指导协调相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群体中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3.指导协调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行业(综合)党委开展本领域(行业)内相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就业群体党建工作。
1.摸排“两企三新”建立党组织情况,推动建立党组织,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2.指导督促“两企三新”党组织规范使用上级下拨的党员活动经费。
党建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22号)
7 党的建设 开展巡察工作。 县委巡察办 1.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2.督促被巡察乡镇(街道)落实巡察整改工作,推动巡察成果综合运用。
1.接受巡察监督,做好迎接巡察监督的各项相关工作;
2.为县委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成立乡镇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对接工作;
3.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协助县委巡察组做好个别谈话、调研座谈、查阅资料、信访接待等工作。
党建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加强相关统筹。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经济发展(3项)
8 经济发展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县政府办公室 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查核实、监督问责等职责。 1.加强与企业联系沟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2.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处理涉企投诉;
3.规范涉企检查,防止检查过多过滥,发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违规执法行为,及时上报。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第四条
9 经济发展 开展能源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县供电公司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能源规划、能源执法和能源行业管理;负责全县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电力运行管理,开展电力行政执法。
2.县供电公司负责县域电网规划、建设和运维,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1.开展节能降碳、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宣传;
2.根据上级要求规划充电桩、换电站等能源项目,调处矛盾纠纷;
3.引导工贸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
4.对能源基础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协调处置。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10 经济发展 开展税收征
管工作。
县税务局 1.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2.掌握税源变化,加强税源管理;
3.组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
4.进行纳税辅导、税收征收管理。
1.协助开展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2.协助开展税源培植,负责重点企业涉税服务工作。
财政所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条
三、民生服务(10项)
11 民生服务 负责基础教育发展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 1.制定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方案报上级批准,通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整合教育资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效益。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构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高中教育多样化有特色的教育发展新格局。
2.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建设、基建维修计划的制订和落实;
3.对全县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取得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让广大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工作。配合教体部门完成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征地与“三通一平”工作;
2.完成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教育建设项目中周边环境协调工作。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
3.对无证园,经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配合上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七条
新增的三保事项
12 民生服务 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牵头)
县民政局
1.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控辍保学等有关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
2.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
1.开展控辍保学宣传、督促工作;
2.摸排、核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以及失学辍学人员情况,并协助学校开展劝返工作。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新增的三保事项
13 民生服务 开展电力项目建设保障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县供电公司
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电力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2.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县电力保护重点项目的申报。
1.维护电力建设施工环境;
2.做好前期征拆、花木移栽补偿、用地范围确定等工作;
3.负责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民生事务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提供业务指导;
2.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新增的三保事项
14 民生服务 开展民政社工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 1.县民政局对乡镇民政社工工作进行监管;
2.第三方机构对乡镇民政社工管理、培训、督导;
3.民政社工总站对乡镇民政社工指导、支持、协调、考评等。
1.做好民政社工政策宣传工作;
2.确保民政社工的吃住保障,做好民政社工服务工作。
民生事务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社工站项目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湘民发〔2024〕31号) 细化的三保事项
15 民生服务 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1.依法受理主动来站求助人员求助;
2.审查审核流浪乞讨人员相关信息;
3.按照求助需求,提供救助;
4.登记并留存个人信息,建立救助档案。
1.接收安置、帮扶在外流浪乞讨人员;
2.负责流浪乞讨的遇困人员信息统计上报;
3.在极端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巡查,妥善处置在本辖区内流浪乞讨的人员;
4.对非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返或视情况送至救助机构。
民生事务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五条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16 民生服务 开展就业岗位推荐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全县各类用工企业进行对接服务,收集掌握用工需求信息,实行动态服务;
2.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就业职业介绍工作。
1.及时摸清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重点群体(脱贫劳动力、高校毕业生、退捕渔民等)就业服务需求,采集劳动者实名信息;
2.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落实就业服务政策;
3.积极归集用工主体用人需求信息,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接。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30号) 细化的三保事项
17 民生服务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各部门联审数据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审核、公示及分配或发放工作。 在公租房管理系统中根据不动产、民政、公安等部门提供的联审数据,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公示、上报。 民生事务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
新增的三保事项
18 民生服务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县水利局(牵头)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卫生健康局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1.县水利局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及后期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行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等工作。
3.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人口自来水入户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关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安全饮水工作,提供信息共享。
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
7.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开展饮水安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负责饮水安全监督信息公开;
2.负责街道实施的“千吨万人”规模水厂的管理管护,协助定期检测水质;
3.指导村(社区)以及村级管水组织做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村内供水设施的管理管护;
4.负责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申请,指导村(社区)进行日常维护,协助开展竣工验收和资金审计。
水利事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19 民生服务 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 1.初步筛选符合医疗救助的人员,并将人员名单下发至乡镇,要求乡镇配合核实人员信息,并收集银行卡号;
2.核实后对符合人员按流程开展救助。
1.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2.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反馈上级医保部门。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监管、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新增的三保事项
20 民生服务 开展残疾人服务保障工作。 县残疾人联合会 1.组织开展残疾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及指导;
2.审核、上报全县残疾人相关信息;
3.保障涉残政策执行,负责涉残补贴和残疾人服务事项的复审及相关资金发放;
4.负责残疾人证办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审核,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重度残疾人医保、社保代缴工作。
1.组织开展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础信息、生活状况及困难需求;
2.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志愿助残等相关服务;
3.负责残疾人“两补”申请受理、公示等工作。
民生事务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二十条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四、平安法治(9项)
21 平安法治 做好“扫黄打非”工作。 县委宣传部(牵头)
县公安局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1.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2.县公安局做好“扫黄打非”案件查处工作。
3.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文化领域“扫黄打非”工作。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做好信息摸底上报,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湖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全国 “扫黄打非” 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扫黄打非”基层站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扫黄打非办发〔2018〕3号)
22 平安法治 做好诉源治理与化解重大信访矛盾纠纷工作。 县委政法委(牵头)
县委社会工作部
县信访局
1.县委政法委指导、督促、协调诉源治理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推动“一站式”调解平台全覆盖,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2.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人民信访工作,协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大问题。
3.县信访局指导乡镇(街道)的信访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1.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做好信息收集和上报;
3.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4.常态化开展对重点信访人员的摸排、教育引导与稳控;
5.加大力度化解涉法涉诉和重大信访矛盾纠纷。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 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方案》(平安中国组〔2021〕1号)
细化的三保事项
23 平安法治 开展重点治安场所以及特殊群体的管理工作。 县委政法委(牵头)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1.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治安重点地区和场所问题排查整治,协调推动特殊群体服务管理;
2.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重点治安场所的监督检查;
3.县民政局负责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事务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县城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1.开展重点治安场所的巡查;
2.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管控,定期上门进行走访和开展教育疏导工作;
3.排查、走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4 平安法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县政府办公室 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1.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工作的人员;
2.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风险排查工作;
3.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22〕20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25 平安法治 负责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维护公共安全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
县委政法委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加强重要时期、重点区域、大型活动的公共安全,做好重点人群管控等社会面稳控工作,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做好指定区域内安保值守工作,按照活动预案安排,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开展治安联防和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县委政法委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1.做好重点人群管控等社会面稳控工作,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在指定区域内做好安保值守工作;
2.按照活动预案安排,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3.开展治安联防和群防群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26 平安法治 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县公安局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违法养犬查处、狂犬捕杀、流浪犬处置等。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等管理工作,设置并公布犬只免疫网点;监督动物诊疗机构发放免疫证明;监督收容场所、无害化处理机构开展犬只防疫工作。
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养犬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工作。
1.发现流浪犬只向县公安局报告;
2.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
2.提供业务指导;
3.提供相应数据。
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年7月30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三条
27 平安法治 常态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县司法局(牵头)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1.县司法局主管社区矫正,拟订规划制度,依法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指导信息化,奖励先进,建设工作队伍。?
2.县人民法院决定社区矫正相关事宜,调查评估,确定执行地,依法裁判,处理撤销、减刑等事项。
3.县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全流程监督,受理申诉举报,维护对象权益,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
4.县公安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矫正对象失去联系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协助。违反规定的,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1.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工作;
2.协助调查评估,参与入矫宣告;
3.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困难者,协助查找失联人员。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8 平安法治 常态化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县司法局(牵头)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教育体育局
1.县司法局统筹规划全县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与监狱等沟通,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对接,组织业务培训。?
2.县公安局协助核查安置帮教人员信息,对重点人员管控,打击其重新违法犯罪行为,为其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
3.县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帮教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提供临时救助、低保等,对“三无”人员给予特殊帮扶。
?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与岗位推荐,落实社保政策,扶持自主创业。
?
5.县教育体育局保障安置帮教人员子女受教育权利,对有升学需求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与帮助。
1.信息登记:对辖区安置帮教人员建档,登记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等,实时更新;
2.走访帮扶:定期走访,了解生活、心理状况,协调解决困难,如住房、就业问题;
?
3.宣传教育:宣传安置帮教政策法规,鼓励融入社会,对人员开展法制与道德教育;
?
4.协助管控:协助县直部门对重点人员管控,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
29 平安法治 落实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县司法局(牵头)
县政府办公室
1.县司法局受理复议申请及应诉指导。
2.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行政争议调解。
1.提交证据材料;
2.落实整改要求。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五、乡村振兴(11项)
30 乡村振兴 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和标准,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和变更调查查处设施农业违法用地行为。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设施农业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设施“大棚房”问题监管。
3.县林业局负责参与设施农业用地联合选址和项目使用林地草地申报受理、审核;依法查处设施农业违法占用林草行政违法行为。
1.负责对农业设施大棚进行巡查;
2.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指导、备案管理和退出监管,及时制止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
3.农户自建用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种植养殖设施,在符合选址要求且不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由乡镇(街道)组织调查摸底,实行台账管理;
4.乡镇(街道)对项目建设涉及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点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第四点、第五点、第六点
31 乡村振兴 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 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1.参与项目选址、图纸设计;
2.开展纠纷矛盾调解及后期管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2 乡村振兴 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3.赋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审核、换发登记证书;
4.指导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1.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进行成员身份界定;
3.开展资产折股量化工作;
4.负责规范运行管理。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33 乡村振兴 落实 “雨露计划” 教育补助及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统筹“雨露计划”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与系统建设,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人员信息数据支撑,做好数据核实工作;
2.负责一次性交通补贴等惠民惠农补助审定、公示和发放工作。
1.开展相关政策宣传与动员;
2.指导各村开展“雨露计划”、一次性务工补贴人员排查上报;
3.公示补贴人员名单;
4.档案整理收集。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监管随机抽查;
4.做好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财政部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4 乡村振兴 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监管农民负担,规范涉农收费,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2.负责全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复审。
1.负责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2.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24号)
35 乡村振兴 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服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2.负责对家庭农场的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
2.协助开展“空壳社”清理及经营异常社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第九条
《中央农办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 )
《供销总社等11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
36 乡村振兴 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县农业农村局 1.择优遴选服务主体,合理确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环节;
2.监督指导服务主体提供规范、优质开展农业生产各环节服务;
3.组织对服务情况进行核查验收,负责项目资金的兑付。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主体的申报推荐;
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各环节服务的顺利开展及服务质量指导与监督。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37 乡村振兴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因地制宜推广种植业、养殖业新品种和新型应用技术,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1.做好灾情预警信息转发宣传做好农业灾情调查及数据统计;
2.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宣传工作;
3.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农机技术培训、现场教学、观摩活动等。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38 乡村振兴 开展农作物疫病防控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病虫害监测预报、病虫害情报发布和防治技术指导、农药(械)科学安全使用及其他植保新技术试验推广等相关工作;
2.负责农作物疫情普查、监测、预报预警、防控信息报告与发布等工作。
1.负责农作物疫情和病虫害的监测调查;
2.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协助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39 乡村振兴 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疫情应急处置;
2.负责疫病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警预报;
3.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
4.开展动物卫生监督,负责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组织群众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组织和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3.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4.负责动物防疫宣传、疫情排查、畜禽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5.负责畜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摸底统计和申报审核等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40 乡村振兴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检查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残快速检测;
3.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经营主体档案、指导依法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4.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助开展执法监管、案件查处、追溯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培训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指导;
2.提供宣传及监管资料;
3.提供生产经营主体所需生产记录本和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六、社会管理(6项)
41 社会管理 负责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牵头)
县委组织部
1.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员额管理,定期动态调整,健全岗位等级制度,教育培训。
2.县委组织部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完善制度、组织招聘,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1.负责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日常管理考核,督促社区工作者履职尽责;
3.全面实行社区工作者合同管理。
党建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共湖南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社发〔2024〕14号)
42 社会管理 办理省、市、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县政府办公室 按照相关规定对省、市、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等进行承接、转办及时督查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1.按职责分工对省、市、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承办、处置、落实;
2.及时把省、市、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给县政府办。
党政办公室 提供业务指导,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1号)
43 社会管理 负责行政区
域界线、界
桩管理和地
名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2.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
3.组织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4.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1.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负责辖区内与毗邻省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开展地名政策法规宣传,对自然地理实体、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地名的命名、更名提出申请,做好村、社区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党政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53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
44 社会管理 开展殡葬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牵头)
县公安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县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加强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监管。
2.县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民政、公安、市场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及非法营运的行为。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遗体相关信息推送情况的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
5.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影响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街道临街面及临街通道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1.负责殡葬管理、宣传教育、殡葬违法行为信息摸排上报等相关工作;
2.承担公益性公墓选址、筹建、管理等工作;
3.负责村(居)民办理生态安葬补贴、资料收集、信息核对、录入系统;
4.与民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处理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建造活人坟墓,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重建、扩建为大型坟墓,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等行为。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45 社会管理 开展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县水利局 1.实施大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2.指导、督促、复核、汇总自然减员工作,发放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3.负责移民资金的监督管理。
1.组织村级开展推进水库移民工程项目、推动水库移民产业升级发展项目的申报;
2.宣传水库移民创业就业政策,组织移民群众参加水库移民创业就业的专项培训;
3.组织村级排查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生存情况,上报自然减员情况报表。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46 社会管理 开展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扶持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全县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提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建议;
2.组织拟定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计划任务。
1.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易地搬迁脱贫户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和帮扶工作;
2.宣传、落实就业、产业帮扶政策,促进易地搬迁群众产业帮扶政策落实和稳岗就业;
3.按上级指导意见,做好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工作;
4.收集反馈安置点基础设施问题,开展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6〕1号)
《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
七、社会保障(4项)
47 社会保障 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审计局
县税务局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审定组织工作,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等工作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险种甄别、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规定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核征地资料、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核定等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工作。
7.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8.县税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1.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摸底、信息采集、资料收集、身份复审和报县级部门联审等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2.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社保补贴名单,组织及时参保缴费;
3.协助征地拆迁实施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集体补助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
4.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信访维稳工作,按照“属事属地”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
48 社会保障 开展社保基金调查与追缴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多发或误发社会保险基金人员进行核查、追缴和通报等工作;
2.负责对冒领社保基金人员进行核查、追缴和通报。
1.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多发、误发和冒领人员上户核查;
2.督促多发、误发和冒领社会保险基金人员的基金退回工作。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49 社会保障 开展劳动监察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监察执法、日常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综合治理和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办住建领域行业工程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交通领域行业工程项目欠薪案件和民工欠薪上访问题。
4.县水利局负责处理水利领域行业工程项目欠薪案件和民工欠薪上访问题。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处理农业农村领域行业工程项目欠薪案件和民工欠薪上访问题。
1.负责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
3.参与劳动违法行为情况调查;
4.摸排上报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前期调解。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50 社会保障 开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医疗保障局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退役军人登记建档、身份认定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定期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集中悬挂或者更换光荣牌,为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属送喜报,举行仪式。
2.县民政局负责落实退役军人低保及其它困难救助。
3.县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4.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和拨付退役军人抚恤补助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6.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定期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进行走访,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程序进行帮扶援助,遇特殊情况上报县级部门审批;
2.协助收集退役军人档案材料,提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3.建立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对待遇落实不满的案例进行初步调解;
4.上门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属送喜报,举行仪式。
退役军人服务站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做好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一条
八、自然资源(11项)
51 自然资源 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受理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规划条件核实;
2.参与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参与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1.负责受理申请,审核转报;
2.批后监管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52 自然资源 开展储备国有土地入库、出库和净地出让协调以及巡查、管护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1.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入库、出库和净地出让;
2.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巡查和管护及卫生环境整治。
1.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协助上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的调查、登记、征收等工作。
2.负责宣传土地储备政策,协调解决土地储备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53 自然资源 开展矿山治理与土地地类勘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应急管理局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与审批,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监管。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审批。
3.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政策支持。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管,事故救援与调查。
5.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环境监管,生态保护。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日常巡查协助工作;
3.开展纠纷调解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54 自然资源 开展卫片图斑定位核查与整改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卫片图斑的技术分析和解读,确定图斑的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信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依据核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耕地图斑进行核查,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3.县水利局负责对图斑审核(含初审)工作,负责指导方案制定、图斑整改工作,督促图斑核销工作。
4.县林业局负责对乱占林地、私搭乱建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好林业合法图斑核销工作。
1.对卫片图斑提出初步意见;
2.做好实地核查,协助实施整改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3.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55 自然资源 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含防台、防震、防雨雪冰冻、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气象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与调查,监测与预警,应急与治理。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隐患排查,工程监管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保护,工程管理。
4.县水利局负责直管单位所辖水利设施保护,工程管理。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救援指导,灾情管理。
6.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联合预警。
7.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参加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1.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2.组建乡镇(街道)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3.开展低洼易涝点、江河堤防、山塘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4.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5.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6.发生灾情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7.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56 自然资源 落实“田长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监测和“非农化”问题整治,指导开展土地管理等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非粮化”、耕地抛荒等问题整治,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
1.宣传普及田长制相关政策宣传;
2.对农田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3.开展涉耕“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梳理、摸排、自查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
《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
57 自然资源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县水利局 1.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4.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2.引导社会资本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3.参与调查处理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水利事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58 自然资源 落实“林长制”工作。 县林业局 1.负责组织落实县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部署,承担县级林长会议、上级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2.组织开展全县林长巡林、林业调研等相关工作;
3.建立健全本责任区域“一长四员”(林长,监管员、生态护林员、林业科技员、执法人员)网格化管护体系;
3.修订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指导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
1.落实上级林长令,负责监管员、生态护林员、林业科技员、执法人员等网格化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选、聘、用、考核和待遇保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五条
《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2号)
59 自然资源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工作。 县林业局 1.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及林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测、防治和检疫工作,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方案,指导督促街道和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及林业外来入侵生物的防治;
2.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开展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和破坏古树生存自然环境问题整改;
3.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调查、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督促落实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日常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
5.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开展湿地保护修复。
1.负责林业松材线虫等有害生物和林业外来入侵生物的防控宣传、巡查摸底和汇总上报;
2.组织对行政区域的松材线虫病疫木进行除治,上报检疫违法案件、涉野生动植物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线索,并协助进行查处;
3.开展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及湿地保护宣传和巡查,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督促生态护林员加强巡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五条
60 自然资源 开展花卉苗木种植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县林业局负责开展林木花卉苗木种植监管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指导技术推广质量安全监管。
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地建设与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服务。
1.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引导规模经营;
2.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3.加强质量监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4.组织宣传推广,协调各方关系,培育产业组织。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61 自然资源 开展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牵头)
县应急管理局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1.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采伐限额规划,并监督执行采伐限额,督促迹地更新;加强资源管理与监测,审批与监管。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灾害应对与处置。
3.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估与生态保护监管。
1.负责开展林木采伐政策宣传;
2.开展材料收集、实地核实、监督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
3.开展相关纠纷调解;
4.负责情况统计与上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九、生态环保(8项)
62 生态环保 落实“河湖长制”工作。 县水利局 1.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河湖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2.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落实县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当好参谋助手。
1.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湖问题,对超出职责范围内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劝阻和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村级河长履行职责;
2.负责维护相关水利设施。
水利事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
63 生态环保 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加强基层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2.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3.根据外来物种监测信息,制定外来有害物种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及时向生产经营者、村(居)民通报外来物种信息;
2.组织生产经营者或者村(居)民清除外来有害物种。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64 生态环保 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秸秆禁烧和露天焚烧相关政策宣传;
2.负责进行巡查监管和技术指导;
3.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9号)
65 生态环保 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供销合作社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方案与规划,开展技术推广与培训、监测评估及监管与执法相关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项目审批等。
3.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资市场监管,按照标准执行监督。
5.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农资供应和农膜回收等工作。
1.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膜回收利用相关政策宣传;
2.负责进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膜回收利用的技术指导。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6 生态环保 开展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1.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环境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资源监督管理、水生态安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污染防治工作。
1.负责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对水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
3.参与开展水污染物减排工作;
4.及时制止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上报涉嫌环境违法情况;
5.受理破坏水环境投诉,调处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生态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67 生态环保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1.贯彻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负责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
3.负责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督管理;
4.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对农用地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摸底,及时上报情况;
3.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4.协助调处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条
68 生态环保 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牵头)
县教育体育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分析、预测和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2.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在举行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严防噪声污染。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具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城市道路除外),负责协调、调度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营单位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5.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权限内社会生活噪声和市政道路产生的噪声污染处罚。
1.开展噪声污染巡查;
2.劝告制止噪音扰民行为;
3.对噪音扰民单位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69 生态环保 开展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工作。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牵头)
县卫生健康局
县应急和管理局
1.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等专项整治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医疗废物监管,监督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
3.县应急局负责严格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对不明属性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鉴别鉴定。
1.负责对涉危险废物、涉固体废物等企业或单位开展日常巡查;
2.督促做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工作,配合监管涉塑企业合法生产、销售产品及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条
十、城乡建设(6项)
70 城乡建设 开展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2.办理补偿登记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
4.负责实施项目限期腾地及依法申请法院强制腾地;
5.协同做好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工作。
1.负责拆迁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负责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收集;
3.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收集被征地农民社保人员名单;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对象的三榜公示、签约、腾房验收、房屋拆除工作;
5.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协议签订及分配,以及纯货币安置补偿的报批工作;
6.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71 城乡建设 开展禁违拆违治违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侵占人防工程私搭乱建行为进行执法。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监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移交相关违法线索至县城管局。
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1.开展拆违控违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
2.开展控违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3.受理并及时处理居民的违建投诉,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4.负责拆违控违工作中的信息上报,协助开展现场拆除、秩序维护、舆情管控和拆除现场清洁善后等工作。
民生事务办公室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72 城乡建设 开展居民自
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负责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监督检查;
3.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对排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1.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2.负责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3.负责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4.根据鉴定报告及时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
73 城乡建设 开展排污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镇污水排放相关政策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
1.做好城镇污水排放与处理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2.督促与引导企业和经营门店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民生事务办公室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住建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
74 城乡建设 开展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制定与执行,企业与人员管理,施工现场监管。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地质灾害防治。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事故应急与调查。
1.负责加强巡查力量,建立巡查制度;
2.上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3.做好信息管理;
4.开展宣传教育。
民生事务办公室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75 城乡建设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审核把关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及资金拨付;
2.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六类低收入人群(易返贫致贫户、突发困难户、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评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监督检查。
3.指导C级危房户实施加固改造;
4.指导D级危房户拆除重建。
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上户核实和公示;
2.在援建对象开工建设前将改造方式、新建房屋面积等相关政策告知援建对象;
3.督促危房改造对象启动改造建设、落实安全措施等工作;
4.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料并上报。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
十一、交通运输(5项)
76 交通运输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
县教育体育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县公安局负责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做好道路隐患的排查;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2.县教育体育局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交通行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养护及防护设施建设,做好道路隐患的排查;配合县公安局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流动型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
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权限内人行道、广场、步行街(桥)的违法停放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以人行道的路沿石为界);负责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的维护保养工作。
1.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对易受伤害群体进行摸排和精准宣教;
2.开展县级以上道路、辖区主干道巡查巡护,做好道路隐患的排查;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
4.协助做好极端天气交通安全应对及灾后交通运输恢复工作;
5.开展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对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警示标志标牌、减速带等设施进行摸底上报,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置或者维修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参与校车安全检查,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77 交通运输 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的规划、申报、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办理重点交通项目前期手续;
3.负责站场发展相关政策执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1.开展线路规划和站场规划工作;
2.负责报送站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展,维护站场运营秩序,对客运市场运营进行管理监督。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人员力量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78 交通运输 负责县级以上道路建设养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1.编制年度整治与养护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和项目;
2.负责县级以上道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组织开展县级以上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等。
1.开展农村道路整治与养护的宣传工作;
2.开展农村道路巡查,及时发现路面病害、安全隐患、设施损坏等问题,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
民生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
79 交通运输 落实“路长 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县公安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指导管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维修、水毁修复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开展治超工作,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嫌公路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公路行车秩序管理,重点整治超载、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严控公路两厢建设和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4.县林业局负责严格公路两侧林地管理。
1.对国、省、县道行道树砍伐、私开平交道口、路肩摆摊设点、乱搭乱建等行为及时上报;
2.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宣传工作;
3.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等行为及时劝告并上报;
4.开展公路附属设施巡查工作,参与路产路权执法行动。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资料,做好政策解读;
3.加强人员力量统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
《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2号)
80 交通运输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县农业农村局
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船舶登记和发证;
2.组织开展船员技术培训,负责船员考试、审验、发证;
3.负责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实施通航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
4.负责水路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审核、许可,维护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秩序;
5.督促、指导水路运输装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6.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1.开展水上安全生产宣传;
2.加强岸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开展渡口和船员安全监管;
4.督促渡船运营企业(船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做好总长5米以下农(自)用船舶管理工作;
6.重点水域排查、救生物资发放、防溺水宣传等工作。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做好相关统筹。
《湖南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十二、文化和旅游(5项)
81 文化和旅游 做好旅游发展规划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1.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2.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1.系统梳理旅游资源,完成资源信息采集;
2.做好旅游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工作,提交乡镇现有旅游资源的详细资料并提出建议;
3.明确可用于旅游开发的土地范围,协助解决用地指标、土地流转等问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82 文化和旅游 优化公共文体服务。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1.指导乡镇(街道)综合文化阵地建设、开展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做好相关数据调查统计;
3.组织公益电影放映队在每个行政村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服务。
1.负责综合文化站阵地建设,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开展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
2.开展相关数据调查统计;
3.安排文化惠民演出活动场地,组织观众,做好演出时段安保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组织文化惠民活动进乡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83 文化和旅游 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1.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文物保护、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对实施破坏文物等有关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2.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1.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好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里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2.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3.发现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
84 文化和旅游 开展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1.负责指导文化旅游业态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2.负责指导文化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
3.负责审核文化旅游数据;
4.负责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指导管理;
5.加强宣传推介。
1.对文化市场经营开展日常市场管理、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妥善处理旅游纠纷,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秩序;
3.开展各类文化旅游活动;
4.对旅游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整改;
 5.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推介,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85 文化和旅游 推进AAAA级景区张谷英村文旅设施提质、服务提标、品质提档、管理提效、品牌提升。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
县张谷英管理处
1.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AAAA级景区张谷英村提质增效发展规划。
2.县张谷英管理处负责AAAA级景区张谷英村文旅设施提质、服务提标、品质提档、管理提效、品牌提升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责任。
1.配合AAAA级景区张谷英村提质增效,加强景区精细化管理水平;
2.配合建造精品民宿,推动智慧旅游建设,打造张谷英文旅精品旅游线路。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健康(4项)
86 卫生健康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1.执行省级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开展两癌筛查、新生儿疾病与筛查诊断、孕产妇13种致畸基因检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各项筛查;
2.监督规范妇幼保健院工作流程;
3.建立检查台账。
1.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
87 卫生健康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3.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1.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公共卫生措施落实;
2.组织单位和个人参与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
3.发现辖区出现疫情,及时上报疾控部门,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4.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的相关知识。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88 卫生健康 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服务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1.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卫生健康服务市场;
2.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组织开展卫生执法稽查工作,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1.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开展公共场所日常巡查,发现疫情及时进行人员摸排和管控工作,并及时上报违法线索;
2.开展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基本情况调查;
3.对公共场所管理相对人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
4.协助相关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现场、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 控制措施。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89 卫生健康 组织开展禁烟控烟、卫生健康等爱国卫生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1.统筹全县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制定控烟等专项行动方案;
2.指导乡镇开展消杀技术培训。
1.开展卫生宣传,组织各村(社区)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2.开展消杀行动。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十四、应急管理及消防(6项)
90 应急管理及消防 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乡镇消防安全监管,组织隐患排查、预案管理和宣传教育,协调火灾应急处置。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工作。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专业防火检查、灭火救援、执法整改和消防培训,指导乡镇消防力量建设。
1.按照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2.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消防救援部门;
3.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
4.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进行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及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开展网格化巡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生事务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做好人员力量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91 应急管理及消防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农业农村局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县级安全生产政策、应急预案。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技术指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沼气池的后期管护等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2.定期开展重点检查,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排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3.安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4.做好沼气安全隐患排查、宣传工作。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八十条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92 应急管理及消防 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县水利局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导、预案修编、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常规物资储备与管理、培训演练、工程调度、技术支撑,指导做好巡查防守、查险处险等工作。
1.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制定防汛抗旱各类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建立防汛风险隐患点清单;
2.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抢险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演练,清点现有及上级下发各项物资并登记造册;
3.开展低洼区域、建筑工地、易涝点、井盖等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检查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开展自救准备;
4.组织汛期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上报洪涝、旱情情况;
5.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救助经费和物资,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水利事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
细化的三保事项
93 应急管理及消防 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县公安局
县林业局
县气象局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值班值守、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3.县林业局负责火灾预防,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卫星热点监测、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开展人工增雨等工作。
1.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2.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3.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4.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 号)
中央编办明确的“三保”事项
94 应急管理及消防 开展燃气安全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开展燃气安全整治检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对非法经营燃气和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热水器、灶具等行为进行整治;
3.开展防范宣传。
1.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2.协助上级部门或专业人员对液化气站、燃气供应点、餐饮门店、燃气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事故隐患信息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查处;
3.协调督促燃气公司对燃气管道、燃气使用单位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参与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细化的三保事项
95 应急管理及消防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牵头)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公安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利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牵头制(修)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协调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指导监督相关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即:“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
6.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机动车污染监督等工作;
3.及时制止、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上报涉嫌环境违法情况;
4.受理破坏大气环境投诉,调处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3号)
十五、市场监管(3项)
96 市场监管 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食品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2.对集体聚餐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知识;
2.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登记备案,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做好群众情绪稳控、现场秩序维持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97 市场监管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进商品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3.指导对制售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类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
4.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
6.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1.协助进行消费教育、宣传;
2.协助处理消费投诉、举报;
3.协助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开展对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98 市场监管 负责权限内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2.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小餐小贩违规经营的整治。
1.开展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2.对小作坊进行信息登记;
3.协助小作坊、小餐饮办理相关证照。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十六、综合政务(3项)
99 综合政务 开展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县委办公室 1.组织实施地方志编纂工作;
2.地方志审查;
3.组织《岳阳县年鉴》编纂;
4.组织开展地方志宣传教育、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1.按照年度组稿文件要求报送《岳阳县年鉴》文字、图片和统计等资料;
2.做好志书编修,撰写报送乡镇(街道)承编志稿和相关图片、统计表格等资料;
3.续修乡镇(街道)志;
4.按照审查意见,配合做好《岳阳县年鉴》和地方志修改完善工作。
党政办公室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四条
100 综合政务 开展审计监督和问题整改工作。 县审计局 1.负责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负责被审计单位审计监督工作,开展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任中或离任审计、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专项审计及调查等工作。(实施审计项目时,包含:下达审计通知书、收集送审资料、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等必要的审计流程);
3.负责上级和本级审计机关查出问题的整改督促工作;
4.负责全县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工作。
1.接受审计机关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并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对审计报告提出反馈意见;
3.执行审计决定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
4.落实上级和本级审计机关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5.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齐人员、办公场所、相关内部审计制度),并每年开展好本级内部审计工作。
党政办公室
财政所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101 综合政务 推进数字政务建设。 县数据局 1.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移动办事等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域)通办” 建设工作;
3.负责指导便民服务场所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负责统筹推进“一网通办”系统、移动终端办事系统的应用和考核;负责督促、指导审批事项问题办件的处置;
4.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制证清单”,将各业务系统产生的有效证照归集至电子证照库,配合各职能部门打造跨部门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实现高频事项“免证办”服务;
5.负责“高效办成一件事”与县直部门的衔接沟通,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6.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监督评估全县电子政务外网工作。
1.使用省、市“一网通办”进行平台测试和办件受理,指导村(社区)使用省、市“一网通办”平台进 行办件;
2.持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做到就近办、异地办;
3.推广“免证办”服务和“无证明城市”系统应用,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
4.负责接入本单位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和信息系统安全。
党政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36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数字湖南强基提能攻坚行动总体方案》(湘政办函〔2025〕16 号)
十七、教育培训监管(3项)
102 教育培训监管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 1.负责编制教育体育经费的预算、决算,做好教育经费的筹措、拨付工作;
2.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督促学校落实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机制;
3.督促学校开展相应类别应急演练,协调多部门联动处置各类安全事件;
4.制定餐费定价区间,监督学校收支公开,组织第三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制定带量食谱标准,推广“低盐、低油、低糖”烹饪方式,禁止使用转基因油和预制菜;
6.建立全县食堂信息公示平台,要求学校公示食材来源、价格、陪餐记录等关键信息;拟订县域食堂管理规范,明确食品安全、财务管理、陪餐制度等要求,指导学校完善内部制度。
1.筹措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经费的预算、使用;
2.核查供应商资质,参与区域性食材采购试点(如 “1+N” 打包标),反馈供应商服务质量;
3.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参与家长委员会监督;
4.疏散安置师生,维护现场秩序,开展舆情安抚与信息上报;
5.审核学校收费标准,监督退费机制落实,收集家长对餐费调整的意见;
6.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组织家长参与食谱评议,反馈学生饮食偏好;协助检查学校信息公示情况,受理家长投诉举报,参与满意度测评;做好政策宣传,收集学校反馈意见,参与属地食堂管理问题调研。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相应数据,做好政策解读;
3.提供相应资金,加强相关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41号)
103 教育培训监管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牵头)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2.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重点做好收费政策制定等工作。
3.县民政局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1.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宣传;
2.摸清辖区内乡镇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
3.将属地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员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相关部门;
4.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联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提供业务指导;
2.加强相关统筹。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48 号)第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104 教育培训监管 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牵头)
县教育体育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3.县公安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4.县民政局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
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7.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工作;
2.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3.协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提供业务指导;
2.加强相关统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71号)


岳阳县张谷英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承接过渡期 备注
一、党的建设(1项)
1 党的建设 完成非重点党报党刊、非重点理论书籍、电影票征订任务。 《湖南省纪委机关 省委宣传部 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违规征订报刊杂志加重基层负担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纪办发〔2022〕4号) 承接部门:县直各相关部门
工作方式:对征订数量的任务不做硬性要求,按自愿原则进行征订。
2025年7月31日前
二、经济发展(10项)
2 经济发展 出具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工作方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规对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
2025年7月31日前
3 经济发展 屋顶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监管及合格审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条、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工作方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全监管及合格审查。
2025年7月31日前
4 经济发展 民间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产业投资占比、非化石能源消费统计。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国统投资字〔2012〕2号)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第十条
承接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作方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计民间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非化石能源消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计产业投资占比。
2025年7月31日前
5 经济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第四条
承接部门:县科学技术局
工作方式: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评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5年7月31日前
6 经济发展 负责工业企业“小升规”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条 承接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作方式:负责工业企业“小升规”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7 经济发展 辖区工矿企业淘汰、关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条 承接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工作方式: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工矿企业的淘汰、关闭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8 经济发展 完成年度财税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承接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工作方式: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收支管理与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县税务局负责开展税收宣传,对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2025年7月31日前
9 经济发展 统计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承接部门:县统计局
工作方式:由县统计局负责执法检查。
2025年7月31日前
10 经济发展 对镇招商前置项目加分、新引进重大项目当年开工、投产加分、新引进“三类500强”项目和10亿元以上项目加分、上两个年度项目履约开工率、净增外资市场主体加分的考核。 地方有关文件或工作部署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11 经济发展 对村级集体经济指标的考核。 《岳阳县村级集体经济“三年强村计划”实施方案》(岳县办〔2023〕15号)第五条 承接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对村级集体经济指标不做硬性要求和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025年7月31日前
三、民生服务(4项)
12 民生服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承接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工作方式:县教育体育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2025年7月31日前
13 民生服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以便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动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或克扣。
2025年7月31日前
14 民生服务 大病保险报销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第二条、第三条 承接部门:县医疗保障局
工作方式: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保险报销办理。
2025年7月31日前
15 民生服务 对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的考核。 《岳阳市民生补短板提质攻坚行动方案》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四、平安法治(11项)
16 平安法治 军工民爆行业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章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承接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作方式: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管理。
2025年7月31日前
17 平安法治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养老诈骗、传销和跨境突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
承接部门:县公安局                                 工作方式:县公安局开展线索摸排和案件侦查工作,坚持全链条打击,深挖犯罪根源,斩断利益链条。 2025年7月31日前
18 平安法治 滞留境外涉诈人员工作考核。 《国务院联席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诈重点人员管控工作的通知》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19 平安法治 社会面吸毒人员毛发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委政法委
工作方式:县委政法委负责社会面吸毒人员毛发检测。
2025年7月31日前
20 平安法治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驾驶证进行摸排,对吸毒人员毒驾和无证驾驶的风险隐患予以警示提醒。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十九条
《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第二条、第三条
承接部门:县公安局
工作方式:县公安局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驾驶证进行摸排,对吸毒人员毒驾和无证驾驶的风险隐患予以警示提醒。
2025年7月31日前
21 平安法治 强制戒毒出所人员转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五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工作方式:由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负责转运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22 平安法治 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事故预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 ,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条、第八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试;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安排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2025年7月31日前
23 平安法治 对交通亡人事故的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破解乡村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具体举措》(湘组发〔2024〕4号)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24 平安法治 对镇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和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排名、通报、考核;对镇信访工作的月度排名与考核。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25 平安法治 对管控涉诈重点人员,防止再次非法出境,以及落实涉诈重点人员“五包一”管控责任制,实际管控率达到100%的考核。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1〕13)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责任制规定》(湘办发〔2022〕14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26 平安法治 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进行检测、管控。 《戒毒条例》第七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的通知》(禁毒办通〔2016〕3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五、乡村振兴(7项)
27 乡村振兴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核算。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1〕3号)第五条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1〕10号)第六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利用大数据平台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数据,如财政部门的补贴数据、人社部门的就业数据、金融部门的贷款数据等,对收入数据进行核算。
2025年7月31日前
28 乡村振兴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一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办;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2025年7月31日前
29 乡村振兴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证审验。
2025年7月31日前
30 乡村振兴 小额扶贫信贷、不良贷款清收。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第五部分和 第六部分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与银行机构对接,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力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31 乡村振兴 对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区域内“三无”船舶的处置,对使用违规钓具网具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58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第二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三无”船舶处置和违规钓具网具捕捞的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32 乡村振兴 森林保险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由县林业局负责保险理赔。
2025年7月31日前
33 乡村振兴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一条第二款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2025年7月31日前
六、精神文明建设(1项)
34 精神文明建设 对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及登录志愿服务网站活跃度情况进行通报。 《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文明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七、社会管理(3项)
35 社会管理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县民政局负责对墓穴占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进行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36 社会管理 社保卡申领、启用、挂失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线下社保卡服务窗口和线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保卡申领、启用、挂失业务。
2025年7月31日前
37 社会管理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应急管理局安排执法人员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2025年7月31日前
八、民族宗教(1项)
38 民族宗教 宗教场所违法建设行为处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县委统战部统筹负责宗教场所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县公安局负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用地行为处置;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建筑行为处置。
2025年7月31日前
九、社会保障(1项)
39 社会保障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情况的考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湖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十、自然资源(10项)
40 自然资源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巡查监管、立案查处、规划管控,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参与执法、宣传教育。
2025年7月31日前
41 自然资源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县自然资源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42 自然资源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土地使用者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不拆除的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占用耕地使用者用地期满不拆除的执法。
2025年7月31日前
43 自然资源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44 自然资源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45 自然资源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获取的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线索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利用自身在农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为案件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2025年7月31日前
46 自然资源 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县水利局负责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7月31日前
47 自然资源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由县林业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48 自然资源 对非法破坏林草、湿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49 自然资源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由县林业局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复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等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批通过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5年7月31日前
十一、生态环保(11项)
50 生态环保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后期管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废弃矿山进行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并督促责任主体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制定修复后期管护制度,并进行定期监测。
2025年7月31日前
51 生态环保 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在建小区夜间施工审批、油烟排放污染执法、噪音污染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工作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在建小区夜间施工进行审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油烟排放污染处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对噪音污染情况的处理。
2025年7月31日前
52 生态环保 非法采砂行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东洞庭湖、县水利局负责新墙河流域非法采砂管理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53 生态环保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第三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负责对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进行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54 生态环保 禁渔禁钓监管执法、报送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月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农发〔2020〕58号)第四条、第五条
 《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禁捕退捕工作月调度制度的通知》(湘禁捕办〔2020〕5号)第二条、第三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禁渔禁钓的监管执法,并按时报送工作月报。
2025年7月31日前
55 生态环保 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科教发〔202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2025年7月31日前
56 生态环保 居民饮用水与集中供水水质监测;对化工企业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居民饮用水集中供水、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的水质监测,评估饮用水安全状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57 生态环保 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承接部门: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工作方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加强监测与监控,开展执法检查。
2025年7月31日前
58 生态环保 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湘建村〔2021〕210号)第五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指导监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能,负责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新建房屋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的管理,在开展“改厨改厕”等工作时,一并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并积极协调支持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59 生态环保 河长制、田长制、林长制APP打卡、巡护拍照上传。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严格耕地保护的意见》(湘发〔2022〕15号)第三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第四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21〕20号)第三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各级田长开展日常巡查,使用APP记录巡查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并通过拍照功能拍摄耕地现状照片,包括耕地的种植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耕地破坏等情况。由县水利局组织河长在巡河时,打开河长制APP进行定位打卡,记录巡河的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巡河轨迹等信息,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记录。由县林业局组建由各级林长、护林员等组成的巡林队伍,开展巡林工作,巡林人员在巡林过程中,使用林长制APP记录巡林时间、路线、地点等信息,并实时上传巡护在线记录,发现问题时,及时通过APP拍照上传。
2025年7月31日前
60 生态环保 污染耕地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五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污染耕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十二、城乡建设(13项)
61 城乡建设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62 城乡建设 耕地恢复变更调查,非住宅类土地资源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工作方式:由县林业局对耕地恢复工作中涉及林地的地块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协调与监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恢复后的耕地进行耕种业务指导,开展后续种植监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非住宅类土地资源执法。
2025年7月31日前
63 城乡建设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房屋安全评估和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指导性意见》第四条、第六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镇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指导镇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025年7月31日前
64 城乡建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驻街道单位和企业建筑项目及现有建筑的安全监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定期对现有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025年7月31日前
65 城乡建设 辖区内中、大型宣传广告牌、门头标识及城区沿街商铺广告牌安全监管;中心城区既有房屋、商业门面、酒店、商超 等装修改造的审批、监管。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既有房屋、商业门面、酒店、商超 等装修改造的审批、监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内中、大型宣传广告牌、门头标识及城区沿街商铺广告牌安全监管。
2025年7月31日前
66 城乡建设 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在建工程涉及的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 《湖南省危大工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湖南省起重机械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相关单位和专技人员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
2025年7月31日前
67 城乡建设 对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
2025年7月31日前
68 城乡建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25年7月31日前
69 城乡建设 开展建设工程(不含居民自建房)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不含居民自建房)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行政审批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70 城乡建设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的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71 城乡建设 开展国、省、县道沿线运输渣土、木材加工料、废品等车辆的抛洒物的整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工作方式:负责开展国、省、县道沿线运输渣土、木材加工料、废品等车辆的抛洒物的整治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72 城乡建设 主次干道绿化带管理维护问题整改。 《湖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十条 承接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工作方式: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主次干道绿化带管理维护问题整改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73 城乡建设 镇道路交通标识的安装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工作方式:由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道路交通标识的安装整改。
2025年7月31日前
十三、交通运输(2项)
74 交通运输 非法营运行为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工作方式:由县交通运输局强化日常监管,借助大数据技术,应用监控设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采取常态整治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
2025年7月31日前
75 交通运输 校车安全运营监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承接部门: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工作方式:县教育体育局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对校车监控平台、校车运营线路和道路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县公安局查验校车安全和对校车驾驶人进行监管。
2025年7月31日前
十四、文化和旅游(5项)
76 文化和旅游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变更营业性演出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工作方式: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变更营业性演出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77 文化和旅游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工作方式: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78 文化和旅游 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三部分第(六)条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工作方式: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文化市场经营的行业监管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79 文化和旅游 完成张谷英镇湖南省文旅特色小镇年度综合评价。 《湖南省特色小镇综合评价办法》 承接部门:县文旅广电局
工作方式: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完成张谷英镇湖南省文旅特色小镇年度综合评价。
2025年7月31日前
80 文化和旅游 开展张谷英镇刘备洞峡谷景区吊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岳阳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岳市应安〔2025〕2号) 承接部门:县文旅广电局
工作方式: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开展张谷英镇刘备洞峡谷景区吊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十五、卫生健康(9项)
81 卫生健康 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打击并处置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1日前
82 卫生健康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2025年7月31日前
83 卫生健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确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十条、第二十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确认。
2025年7月31日前
84 卫生健康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85 卫生健康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2025年7月31日前
86 卫生健康 组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2025年7月31日前
87 卫生健康 病媒生物防制和除“四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原卫生部令第15号2009发布)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和除“四害”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88 卫生健康 乡村医师聘用、村卫生室建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师聘用、村卫生室建设管理。
2025年7月31日前
89 卫生健康 完成“两癌”免费筛查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第四部分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基层发〔2019〕52号)第三条
《湖南省关于做好农村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5〕28号)
承接部门:县妇女联合会
工作方式:由县妇女联合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布 “两癌” 免费筛查的相关信息,同时推送 “两癌” 防治知识的科普知识,提高广大妇女对 “两癌” 筛查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与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筛查机构、培训医护人员;与财政部门落实筛查经费,保障工作的资金支持;镇、村妇联干部配合做好筛查对象的信息登记工作,县妇联合理安排筛查时间和人员,确保筛查工作有序进行。
2025年7月31日前
十六、应急管理及消防(6项)
90 应急管理及消防 成品油流通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四条 承接部门:县商务粮食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商务粮食局负责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成品油经营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检查加油站(点)用地及规划许可情况;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核查加油站(点)油气回收、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情况;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企业监管、车辆改装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主体监管、成品油质量抽查等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91 应急管理及消防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安排执法人员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2025年7月31日前
92 应急管理及消防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换发证现场核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换发证现场核查的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93 应急管理及消防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未将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未将应急预案备案及按演练的检查和相关处罚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94 应急管理及消防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5年7月31日前
95 应急管理及消防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非法改装查处、违法违规销售查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等安全隐患整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安委〔2022〕10号)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非法改装查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与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监管、非法改装整治、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监管等。
2025年7月31日前
十七、市场监管(5项)
96 市场监管 对学校食堂以及周边商店的食品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
《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县教育体育局履行对各镇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主管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学校及周边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2025年7月31日前
97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承接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由县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资质资格;对企业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特种设备行为进行监管;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
2025年7月31日前
98 市场监管 对食品小作坊未登记或者登记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承接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宣传力度,负责对此类情况的认定及处罚。
2025年7月31日前
99 市场监管 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知识产权工作单项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湖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五部分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
100 市场监管 完成市场主体倍增任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 号) 收回并取消。 2025年7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