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乡限时办结制
来源:杨林乡   2013-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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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向我乡咨询、办理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一项服务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三、须公开办理的事项,应当在办事指南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办理事项流程和时限。不能公开办理的事项,应将办理事项流程、依据、时限告知服务对象。

四、各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办理事项时限,向服务对象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对不属于本乡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股室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关办站所办理,并做好交接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五、限时办结时限以工作计算,开始之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的次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材料的次起计算。办站所之间移交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的次起计算。

   六、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告知之即为办结期。

   七、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办领导要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承诺办结时限。

   八、办理的事项依规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九、全办各股室及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十、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