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审批工作。
二、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财务审批人的审批权限,超出审批权限的财务事项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财务审批人经手的票据由本单位其它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证明人证明签字(盖章)、审批人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五、对违反财务制度,不符合报帐手续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