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建帐、造册。资金股应当定期开展财产清查,每-至少进行一次,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如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新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册入帐。
第十七条 各股室资产,一律凭《财产登记表》保管使用,如有损坏、丢失,由使用责任人照价赔偿;正常的损耗、报废应及时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 单位资产的处置、异动,应事先报主任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人事异动,应自觉将个人保管使用的资产退交,经资金股清点无误后,方能办理有关异动手续。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严格执行《隆回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实行一类一报一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报送县采购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