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支部要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发〔1988〕13号)精神,每-组织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二、党内民主评议工作要在乡党委领导下,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组织进行。注意防止走过场。
三、党内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分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置等步骤,按照中发〔1988〕13号文件所列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四、评议中要评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对优秀党员要在每-的七一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党员要分别做出限期改正、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要视其错误性质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