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不准利用职利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三、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