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分管财务。
“ 一把手”不直接审批财务工作,由主管财政的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对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由机关各办站所提出计划,交主管财政的领导批准。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要经主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后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管财政的领导的财务支出一般由党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一把手”审批。“一把手”负责组织对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不直接分管人事。
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提拨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提拨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入,由各办站所和分管领导商量提出,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一把手”在研究上述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
三、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
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办站所提出计划,经分管机关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乡采购办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