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 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㈠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㈢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㈣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㈤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㈥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㈦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乡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㈡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㈢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重大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㈡重大建设项目发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㈣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㈤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㈣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㈠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㈡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㈢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乡党委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杨林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