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岳阳县县管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加强对全乡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乡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
全乡机关干部职工及乡属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班子成员的责任;一事项中因混合过错,可分责任大小分清主次给予责任追究;追究时要分清工作责任、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实施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六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下岗分流。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一)在干部-度考察考核中,连续两-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一-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度中,因工作问题造成大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体上访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在市、县平时抽样检查、-度考核评估,省检中出现问题影响全乡排类排位的;
(四)招商引资工作没有完成乡定任务的;
(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分管工作、所联村发生恶性涉农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群体性闹事事件的;
(七)对乡党委政府领导部署的工作不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给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有其它失职,失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设立干部问责办,牵头协调对干部的问责工作;
(二)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乡党委、政府直接批示,问责办归口,初审后出具报告,纪委书记签字,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调查,向问责办提供调查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于需要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的,由纪委书记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对于需要下岗分流,或者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党政办公会审定,分别由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