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来源:杨林乡   2015-06-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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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乡政发〔2015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低保工作的

   

 

各村、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低保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结合《民政部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和省厅制定的《湖南省2014-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按照县社会救助局-度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今-第三季度对全乡农村低保进行重新申报、评议、公示、审核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政策对全乡2015-申报对象(包括现享受对象)进行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达到“应保则保、应退则退、动态管理、群众认可”的工作目标。

2、紧紧抓住民主评议、“阳光”公示两个关键环节,坚决杜绝合户保、人情保、存折发放不到位及分钱等问题。

二、时间安排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工作时间定于2015-6-208-10

三、工作安排

()宣传动员阶段。(6-206-30

各村、各部门根据目前农村低保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和手段对广大群众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

(二)申报、审核阶段。(7-17-15

1、个人申报。凡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户家庭(包括现享受对象)由户主向所在村村委会写出申请报告。

2、入户调查。在村民主评议会议召开前,联村干部及村干部必须对申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真正掌握申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3、民主评议。每个村必须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各村民主评议小组要有2040人,成员由乡人民政府联片领导、联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人大代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人数应占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一半以上,),对申报对象和现享受对象进行评议,必须以村为单位组织召开,严禁将低保指标下发各小组或各片进行评议。各村联村干部必须参加村民主评议会。对于农村低保工作问题多、矛盾大、群众满意度差的村,联片领导必须亲自参加、指导民主评议会,对民主评议过程和结果严格把关。在评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农村低保政策,严禁未以户保障,严禁合户保、人情保,要重点保障“三无”(无赡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多残重病及其它特困户家庭。联村干部及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对评议结果签字认可,并做好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

4、张榜公示。行政村必须对该村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联村干部对张榜公示加强监督检查,并拍照报民政办存档,公示栏定为长期公示,并将在公示栏中设立农村低保股和村民政办举办电话。
    四、工作措施

认认真真解决好我乡前段农村低保存在的关系保、人情保、拆户保、合户保、甚至村、组截留存折挪作它用、工作不透明的问题,突出四个重点,进行认真评议。

1、重点清理错保、人情保的问题。认真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切实做好移民后扶对象、计划生育对象、部分退伍军人、老村干部对象的清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重点整改拆户保、合户保问题。认真以户为单位进行保障,一保一户,以户保足,切实解决好以人为基础的低保问题,杜绝以人为单位的人平保。

3、重点整改村、组截留存折挪作它用的问题。学习农村低保政策精神,坚持农村低保专款专用、打卡直接发放到户的原则。

4、重点整改低保工作不透明的问题。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办事,坚持民主评困、张榜公布,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注意工作方法,注重稳步推进。

民主评议涉及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做好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对于未被评上的低保边缘户,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二)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

各村要紧紧抓住民主评议和“阳光”公示两个关键环节,抓住重点村、重点人群,对各村低保工作实行“对症下药”,力求取得实效。

(三)加大抽查力度,严格处罚措施。

1、乡民政办将入村入户抽查率不低于60%,如有违背农村低保政策,违规操作等现象一律不给予办理。

2、对于未召开民主评议会、未张榜公示、10%以上低保对象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村,乡民政办将停发该村低保金并责令整改,低发期间的低保金不给予补发。

3、对于群众举报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一经调查核实,将该对象的指标直接从该村核销,二-之内该村不得新增。                     

                   

 

                        杨林乡人民政府

                                二○一五-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