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岳阳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
现将《岳阳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岳阳县杨林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一十一-二
岳阳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办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大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村(居委会)等相关责任单位及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大云山国家森公园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大云山国家森公园及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机构成员和包片联村的干部、林业站长,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度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同时追究乡镇、相关责任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问责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县防火办)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常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根据灾情和应急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议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事项;负责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森林防火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第七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常监督和管理。作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编制执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建火情报告网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供火情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进行调查评估,统计森林火灾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实行局党委成员及股室包干指导联系乡镇、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组建一支装备必要扑火设备的50人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指导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二)县武装部军事科负责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的组建、训练及安全培训;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协调武警、消防等应急分队,参加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三)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预防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四)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的及时申报、筹集、拨付到位并监督使用。
(五)县教育体育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基础知识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森林火灾现场及灾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边的火源管理工作。
(八)县民政局负责及时设置临时性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及家属的抚恤工作。
(九)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十)县农业局负责协助县林业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指导林区内或与其毗邻的园艺场、农家乐等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县水务局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水源信息支持;协助做好千吨万人以上重点水库水源涵养林的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做好森林火灾扑灭后水质管护工作。
(十二)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林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应急避险工作,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县安监局负责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县应急办负责指导编制、修订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及其宣传培训工作。
(十五)县消防大队负责配合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林区内的火灾预防工作;根据上级命令迅速调集力量,及时参与火灾扑救。
(十六)中国电信岳阳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岳阳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岳阳县分公司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应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通讯畅通。
(十七)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相关报道。
(十八)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十九)县电力公司负责与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二十)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扑火队伍培训、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二十一)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二十二)县监察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大云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成立森林防火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常工作,制定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各村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全面建立森林防火村民自治和群防群治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每一个防火周期出动宣传车3次以上,制作大型森林防火警示牌每村1处以上,制作固定标语每村10处以上;森林防火宣传单印发到农户,防火会开到村民组;建立乡镇干部包片联村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将包村干部名册报县防火办备案;与村、农户签订防火责任状。
(二)按照森林面积每亩0.5元的标准足额预算森林防火经费,保证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三)建立一支20至40人的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装备,建立管理制度,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跨区域调度;建立队员退补机制和培训制度,每-9-开始组织1至2次森林扑火知识培训和森林扑火救灾演练。
(四)森林防火期内,必须确保有一名负责干部带班,坚持24小时值班备勤。如出现火情,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在30分钟内向县防火办报告;对卫星监测到的林火热点,必须在接到县防火办有关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向县防火办报告。
(五)建立护林员工作绩效管理制度,按照森林面积和防火任务,指导村级配备2至4名护林员;建立森林防火检查与巡查制度,防火期内组织包片联村干部、村干部、林业站工作人员到责任区开展巡查、督查,确保护林员在火险期内不间断巡查山林,及时处置林区违规野外用火。
(六)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科学扑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组织乡镇扑火队必须在30分钟内集结到达火灾现场;凡在2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主要责任人必须到达现场一线指挥,并在30分钟内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延误扑火救灾时机。凡在4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必须向联点的县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村(居)委会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居委会)的防火宣传、教育,特别是春节、清明节等森林火灾高发期间,要有专人轮流上山或巡山执勤,鸣锣警示防火;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内擅自从事炼山、烧田坎地边、烧纸钱、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村民在坟山周围开设森林防火线;做好本村智障及精神病患者野外用火的监管与预防工作。
(二)每个村(居委会)确定2至4名护林员,配备一支15人以上的扑火应急队。
(三)发现火情后,必须在20分钟内向乡镇政府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查明失火原因和当事人。
(四)发生森林火灾,在接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令或群众报告后,村支部(居委会)书记、村主任必须在20分钟内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赶赴现场,进行科学扑救。
第十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的或未按职责要求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照《岳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
(六)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到达或者未在规定时间赶到现场指挥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或谎报、瞒报调查评估结果的。
(九)未按《岳阳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或职责要求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扑救经费和村级护林员薪酬的。
(十)未履行《森林防火条例》《岳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岳阳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的。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大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度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⑴受害森林面积在1‰以上5‰以下的;⑵发生3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30亩以上火灾的;⑶单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150亩以上750亩以下的;⑷单次森林火灾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依规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⑴受害森林面积在5‰以上10‰以下的;⑵单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750亩以上1500亩以下;⑶单次森林火灾重伤3人以下的;⑷单次森林火灾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停职检查或调整职务处理,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⑴受害森林面积在10‰以上的;⑵单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500亩以上3000亩以下;⑶单次森林火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的;⑷单次森林火灾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⑸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地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⑹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⑴单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⑵单次森林火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⑶单次森林火灾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⑷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地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在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作出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作出降职处理,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⑴单次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⑵单次森林火灾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地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未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居)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分档次对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实施责任追究:
(一)单次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依规整改。
(二)单次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对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进行诫勉。
(三)单次受害森林面积200亩以上350亩以下的,对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进行停职检查,建议村(居)委会主任停职检查。
(四)单次受害森林面积3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责令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辞职,建议村(居)委会主任辞职。
(五)单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的,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给予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免职处理,并建议依法罢免村(居)委会主任职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一)发生森林火灾后,处置不及时或扑救指挥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和火灾损失评估材料等有关资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生森林火灾后,能及时指挥、科学扑救,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主动承担责任,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且森林火灾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办力度,对有警不接、接警不处、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以及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