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我乡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办发电〔2017〕74号)和《岳阳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岳办发电〔2017〕19 号),乡党委、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以下简称“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乡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工作,督促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退出经营;严肃查处涉矿等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等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相关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工作对象主要是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具体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村两委中的在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但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指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领导干部是指副科级及以上职级的国家公职人员。
三、清理整治内容及范围
各单位根据实际,开展以下经营性活动的清理整治工作: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金矿、铅锌矿、长石矿、石灰石矿、花岗岩矿、板岩矿、砂岩矿、页岩矿、粘土、矿泉水、高岭土等非煤矿山资源开采、选冶经营性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2.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小水电项目中的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鉴于我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关停和取缔,主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烟花爆竹运输、批发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6.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鉴于全县涉砂经营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已完成,后段的清理整治内容主要是: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督促承诺期限退出的国家公职人员退出涉砂经营,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砂违纪案件,继续加大对各类非法采砂、运砂、砂石码头及浮吊的打击整治力度。
四、清理整治问题
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经营活动中的以下违规参与经营问题:
1.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经营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2.在职国家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上述经营性企业兼职取酬的。
3.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的(含本人参股或以他人名义参股)。
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上述经营性企业挂名领取酬薪或者超标准领取酬薪的。
5.非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述经营性活动的。
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上述经营性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本人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
8.其他违规参与经营谋取利益的行为。
五、清理整治要求
1.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乡专项整治办公室如实填报和说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存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一律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相关经营性活动,
向乡专项整治办公室报告退出情况,如实提供退出手续证明材料。
2.清理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以自查自纠为主。对 2017年9月30日前如实报告违规参与经营情况、主动终止营利,主动退出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3.对拒不报告参与经营情况、逾期报告参与经营情况、报告参与经营情况不实、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经营或在退出经营中以“明退实不退”、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方式违规牟利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追究纪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 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 月11日-9月20日)
1. 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杨林乡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程立斌任顾问,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陈登高任组长,其他党政办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纪委,朱四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 做好宣传发动。乡里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本单位清理整治的重点内容。各单位应张贴、宣传《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主动申报的通告》,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做好动员部署;在广播、微信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21-9月30日)
1.组织报告情况。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在9月30日前如实填报《杨林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1,其中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不再进行填报)。个人报告材料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各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2.开展全面清查。各单位在组织个人报告情况时,要对本单位个人参与涉矿等经营活动全面开展清查。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各单位专项整治办应将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及时填报《杨林乡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2),并经主要负责人、纪检委员签字后并逐级上报乡专项整治办。
县管干部的个人情况报告表,由乡专项整治办收集后统一报送至县专项整治办;乡管干部的个人情况报告表,由各单位专项整治办收集后,统一报送送至乡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乡党委、政府和乡纪委将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排查,着力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的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要对主动报告的参与经营情况组织核查,并结合抽查情况和群众举报信息,严肃查处拒不报告、报告情况不实以及未按要求退出经营的问题。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对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核查、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专项整治办应采取自查、交办、重点督办等方式及时处理,乡纪委应积极配合依纪依规查处。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 月1日-1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推动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委支部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委员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各单位要切实履职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乡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落实“县指导、乡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各级党支部的关键作用和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
(二)明确工作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加强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和督查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整治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各单位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认真自查自纠,澄清底数、登记台账,督促落实各项清理整治工作措施,要对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要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三是部门协同配合。纪委关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违法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协助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其中,国土、安监、农推中心、水务站等部门在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时,要提供相关经营性活动情况,做好摸底调查,协助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经营企业或个人注册登记、股东以及股本构成情况信息。
(三)严肃查办案件。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仍在违规参与经营活动且经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县里会视情况给予举报人 10000-50000元的现金奖励,乡里配套给予1000至5000元的现金奖励。
乡举报电话:0730-7260002
中共杨林乡杨林乡委员会
杨林乡杨林乡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