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县政府9月29日会议精神,规范全镇矿产资源的管理,全面推进全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杨林街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镇长陈登高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余艳智、罗默、国土所长易敏任副组长,水务站、社发办、财政所、派出所、供电所、林业站、市场所、安监站、交警三中队、公田运管所等部门一把手及各村总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国土所,易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行动日常工作的开展及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
二、整治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岳阳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岳县政办函〔2018〕84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三个原则”(原则上不再新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原有证件到期的,原则上不延期;取得矿权但尚未开工采矿的企业,原则上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不再开工开采)、“五个一律”(即凡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关停;凡在岳阳中心城区视线范国以内的,一律关停;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律关停;凡手续不全的、一律关停;凡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一律关停)精神,做到“五个全面”(即全面规范持证矿山企业的开采经营行为,全面关闭到期和无证采矿企业,全面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全面拆除非法涉砂涉矿的机械设备,全面复耕复绿涉砂涉矿破坏的地表),保全镇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有序。
三、整治范围
(一)全面规范持证矿山企业及涉矿企业开采经营行为:
1.未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按照环保、林业、国土、水务、安监等部门法律法规要求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
(二)全面关闭采矿许可到期或无采矿许可的矿山企业和有违法行为的涉矿企业:
1.对采矿许可已到期且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2.对无采矿许可的矿山企业,一律子以关停取缔。
3.对违反环保、林业、国土、水务、安监等部门法律法规违法从事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整顿。
(三)全面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行为:
1.无证开采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
2.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名,撞自挖沙、采矿、取土破坏地表的。
3.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未经报告盗挖矿产资源的。
4.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借用平整地基的名义盗挖矿产资源的。
(四)全面拆除取缔加工、销售盗采矿产资源的洗砂场、碎石场、销售点:
1.违法开设的洗砂场、洗矿场或矿石加工场。
2.违法设立经营的砂石销售点、矿石销售点。
3.未经批准的涉砂涉矿加工厂、加工点。
(五)全面复耕复绿被破坏的地表:
1.对持证矿山企业全面检查,责令矿山企业按《环境恢复治理综合防治方案》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边开采、边复绿”。
2.对采矿许可到期其廷期申请未受理的矿山矿点,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无证采矿的矿山矿点清查责任人员,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非法占地或违规设立的矿产品加工场、洗砂场、洗石场、销售点拆除取缔,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治措施
(一)对持证矿产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生产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依法查处;对经整顿仍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关停取缔。
(二)对非法采矿的行为人,没收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依照法律从重处罚;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刑事侦查。
(三)对非法占地或违法开设的洗砂场、洗石场、加工场、砂石销售点关停取绵,没收非法开采、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矿产品,依照法律从重处罚;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设备各和设施并复耕复绿;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刑事侦查。
(四)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由镇人民政府查实后组织复耕复绿。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30日)。镇人民政府召开全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专题会议,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和要求,出台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立广告牌、刷墙体广告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各村各部门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
(二)调查核实阶段(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0日)。镇领导小组对全镇涉矿企业、违法矿点、违法开设的洗砂场、砂石加工点、销售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调查核实,摸清矿产违法情况明细,建立相应台帐,确认整治对象。
(三)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1月20日)。针对调查核实情况,制订一对一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
1.自查整治阶段。责令行为人或责任人自行整治,复耕复绿。行为人拒不整治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统一整治阶段,对未整治到位的,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进行整治、复耕复绿,立行整治到位,并报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销号。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归档相关资料,并将书面总结报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同时,制订非法采矿防反弹机制,落实各项防反弹措施,确保全镇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序运转,巩固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面检查验收活动。
六、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由镇人民政府主导,各村委会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责。
(一)镇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非法涉矿情况明细并确认责任人员,牵头组织辖区内非法采矿集中整治行动,搞好巡查监管,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复耕复绿;对案情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分门别类移送公安、林业、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处置;承担本辖区内集中整治行动相应经费接受县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整治行动检查验收。
(二)镇纪委:负责全面监督检查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涉矿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处理,对工作不力、乱作为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三)国土所:负责全镇非法涉矿情况汇总,拟订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协调、督促、指导全镇集中整治行动;负责对持证涉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负责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处理;负责受理各村举报线索的查处;拟订全镇集中整治行动检查验收方案。
(四)水务站:负责对全镇范围内河道盗采砂石的管控巡查、违法查处等工作;负责对河床盗采砂石洗砂场的处置工作;负责受理涉砂石线索举报与处置;依照水土保持职责负责对全镇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核查,查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对重大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林业站:负责对近年杨林街镇区域内所侦办的非法涉矿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回头看”;依照自身职责查处违法案件,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受理集中整治行动中各村及群众关于林地的线索举报;负责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并快速侦查办结。
(六)供电所:负责受理镇领导小组及部门、村委会移送的抄送文件,采取断线、断电等措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七)社发办: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参与集中整治行动中的拆除行动。
(八)派出所:负责对近年杨林街镇区域内所办的非法采矿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回头看”;维护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期间的社会稳定;受理移送的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案件,并快速侦查办结;对涉黑涉恶的采矿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所:负责对涉矿企业或个人的注册情况进行清理,对违法涉矿的吊销相关证照。
(十)安监站:负责对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检查,依照安全生产职责查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对重大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含运管、路政、农村公路执法机构)负责依照自身职责,对违法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整治。
(十二)财政所:负责核定并保障全镇及相关职能部门集中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
(十三)村委会:负责清查本村范围内的非法采矿等情况,并及时如实报告镇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涉砂涉矿案件。负责做好本村的宣传发动工作,每村悬挂5条以上宣传横幅,张贴50条以上宣传标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镇财政统筹安排集中整治行动专项经费。
(二)加强工作调度。各村要精心部署、统筹协调、严格督促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各职能部门每周对查办的重大案件进展和集中整治情况报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每日一报送、每周一汇总,报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
(三)加强督查问责。镇纪委对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对敷衍塞责,给整治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迫究责任;镇纪委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参与非法涉砂涉矿的镇村工作人员或干扰、阻碍整治行动,充当涉砂涉矿人员保护伞的单位或责任人员,子以立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