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乡发[2015]15号
中共步仙乡委员会
步仙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步仙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各部门:
《步仙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步仙乡委员会
步仙乡人民政府
2015-6-15
步仙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
为加快组建我乡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精神,《岳阳乡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岳乡办发〔2015〕4号)精神,乡党委、政府决定,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对我乡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开展全面清收。现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组建巴陵农村商业银行为目的,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纪律等手段依法依规强力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增强其金融服务功能和发展实力,促进我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以及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步仙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廖亚辉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汤少文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陈群风 乡纪委书记
成 员:赵 明 财政所长
刘 斌 乡信用社主任
彭向春 乡派出所所长
李红岩 乡司法所所长
黄 威 乡综治办主任
余 谦 乡党政办主任
刘大红 乡信用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农村信用社主任刘斌担任,负责督促和指导、协调常清收工作,并及时向县清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清收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目标
在2015-6-至2015-12-31期间,对步仙乡农村信用社1976万元不良贷款(不包括乡信用联社设在岳阳楼区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清收,力争清收率达到55%以上,确保达到农商行创建条件。
四、实施步骤
为有序推进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并确保取得实效,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清收、总结评比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6-15-2015-6-30)
一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搭建工作班子,制定详细方案。二是召开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动员大会以及信用社内部职工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各部门成立以村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清收工作小组。三是各村各部门运用短信通知、墙体标语、宣传车、政府通告、等各种手段进行有效宣传。四是乡信用社按照本次清收不良贷款的范围,锁定余额,清理造册,为清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手续完备的数据和资料。
(二)清收阶段(2015-7-1-2015-12-31)
举全乡之力,聚众人之谋,在全乡上下打一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战。一是由乡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召开清收专项工作会议,针对各类不良贷款,明确重点、加强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有效措施全力清收。二是乡信用社以“责任清收”为根本手段,加大对内部员工自借、担保贷款以及责任贷款的清收力度。三是各村和本次有清收任务的部门,根据本单位任务的大小,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全面清收。四是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信贷户,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进入“黑名单”,并上报上级,由司法机关强制清收贷款。五是乡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全面加强工作督查,采用现场会、督战会、发通报、亮黄牌、领导约谈等形式推动清收工作开展。
(三)总结评比阶段(2016-上半-)
组织召开阶段性总结会议,对清收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价,依照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奖励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工作被动的村和部门,要查找工作不足,分析问题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督促改进,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五、清收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干部、共产党员所欠信用社不良贷款(含担保)的清收
1. 凡欠不良贷款(含担保)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乡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向其本人发出清收通知,限期在2015-9-30前偿还,主动偿还的可降低收贷利率。
2. 凡2015-9-30前仍未还清欠款的在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在-度考核中依程序定为“不称职”,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3. 到期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自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起,依法由乡财政部门对其工资实行扣款还贷。
4. 已退休的公职人员,到期未还贷的,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依法执行。
5. 垂直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拒不执行的,由乡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执行。
6.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主动偿还不良贷款的,由同级人大、政协负责做通思想工作,直至其还清本息为止。
7. 村干部不主动还款的由乡党委、政府作出组织处理;共产党员拒不还款的,由乡党委依法依程序作出处理,督促其限期还款。
8. 上述人员欠款数额较大,本人拒不配合还款的,将依法向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进行追贷。
9. 对私贷公用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担责,谁用钱,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贷。
(二)切实加强对涉诉涉案、应诉未诉贷款的清收
对所有不良贷款集中摸底、甄别,对应诉未诉和涉诉涉案的贷款,由涉案涉诉贷款清收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1. 以假借名目、假冒他人名义等形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2.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过程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导致贷款不能收回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3. 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且有偿还能力的借款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农户等自然人、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的不良贷款(含担保)的清收
1. 对有条件和能力偿还的借款户,督促其主动偿还,对主动还款者可降低贷款利率。
2. 对确有困难难以全部清偿,能补充提供担保抵押手续的,应督促其在清偿全部利息和部分本金后,采取借新还旧方式进行处置,完善贷款相关手续,信用社要明确放贷责任人。
3. 对无故拖欠贷款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乡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监管力度,督促其按期还贷。
4. 不能主动偿还贷款的农户,原则上不得享受农业项目扶持等政策性支持,还可通过有关部门依法扣款还贷。
5. 村、乡镇企业和集体组织所欠的不良贷款,督促其限期偿还,逾期未还的,由乡清收领导小组依法处置村、集体组织、企业资产用于还贷,或扣除其下拨经费用于还贷。
7. 经县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催收仍不还款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涉嫌诈骗贷款的(改变贷款用途),由公安机关快侦快结,依法强制收回贷款;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提起诉讼,报县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强制其还款。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含原乡镇七站八所)、企业单位的不良贷款(含担保)的清收
1. 上述所属单位不良贷款(含担保)由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督促其组织资金在2015-11-30前主动偿还,并可适当降低收贷利率。逾期未还,该单位与县财政有资金拨付往来的,由县乡财政依法在下拨资金时予以扣款还贷;与财政无资金往来的借贷单位,由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督促其对所管理资产进行处置还贷。
2. 对不主动还贷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收回贷款。
(五)切实加强对信用社内部员工及其亲属所欠不良贷款(含担保)的清收与责任贷款的责任追究
1. 对内部员工本人与直系亲属违法违规形成的不良贷款,限期在2015-6-30前全部还清本息;因到期未还清构成犯罪的,一律提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予以追究。
2. 对员工(及家属)自借或员工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限期在2015-6-30前由员工本人予以还清或督促其家属予以还清。对员工直系亲属所借的不良贷款,由乡信用社对其本人采取“停薪、停岗、停职”措施予以追贷。2015-12-30前仍未还清的,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拒不配合或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的,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启动组织处理程序,依法解除与欠贷员工的劳动合同。
3. 对违规发放的不良贷款(含借名、假名、冒名),其发放责任人与审批人,要主动上户督促借款人于2015-9-30前还清。到期未还清贷款本息的,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催收外,对其发放和审批责任人,一律实行“三停”措施清收,期限为两个-(11-30前),到期如仍未全部还清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经济处罚或组织处理。
4. 对合规合法发放但实际形成了的不良贷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对其发放责任人和现在该信用社工作的责任职工,依县信用联社文件规定进行责任清收。
5. 对已退休员工自借或为其他人担保的不良贷款及其直系亲属所借的贷款。限期在2015-9-30前一次性还清本息,到期未还的,乡联社将依法扣发其生活补贴还贷,同时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贷,并上报省联社代扣退休工资还贷。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加快岳阳乡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使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和乡域经济发展。二是有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良性互动。三是有利于提升公民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形象。四是有利于优化信用社的资产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加地方税收。
(二)严格清收责任。乡党委、乡政府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基数、按比例对各村及有关部门下达清收任务(即不良贷款本息),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清收,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向乡人民政府递交清收责任状。
(三)严格工作纪律。在清收过程中,必须遵循本方案提出的原则和标准,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清收工作人员要严格工作程序,及时足额将收回贷款入账和结算,严禁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欠款不还者说情开脱,严禁以任何形式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清收人员。对为欠贷不还者说情、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清收人员的,以及清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四)严格督查考核。加强督查调度,及时通报清收工作情况,乡党委、政府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纳入各单位-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中的“中心工作”内容,按100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