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墙政发〔2018〕46号
新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墙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相关单位:
《新墙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党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墙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新墙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实施
方 案
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深入推进全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25号)、《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三个原则”(即除了高岭土和东洞庭湖砂石资源以外,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原有证件到期的原则上不延期;取得矿权但尚未开工采矿的企业,原则上配合发证机关收回许可,不再开工开采)、“五个一律”(即凡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关停;凡在集镇中心视线范围以内的,一律关停;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律关停;凡手续不全的,一律关停;凡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一律关停)精神,做到“五个全面”(即全面规范持证矿山企业的开采经营行为,全面关闭到期和无证采矿企业,全面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全面拆除非法涉砂涉矿的机械设备,全面复耕复绿涉砂涉做坏的地表),确保全镇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有序。
二、整治范围
(一)全面规范我镇持证矿山企业及涉矿企业开采经营行为:
1.未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按照环保、林业、国土、水务、安监等部门法律法规要求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
(二)全面关闭采矿许可到期或无采矿许可的矿山企业和有违法行为的涉矿企业:
1.对采矿许可已到期且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2.对无采矿许可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3.对违反环保、林业、国土、水务、安监等部门法律法规违法从事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整顿。
(三)全面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行为:
1.无证开采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
2.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挖沙、采矿、取土破坏地表的;
3.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未经报告盗挖矿产资源的;
4.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借用平整地基的名义盗挖矿产资源的。
(四)全面拆除取缔加工、销售盗采矿产资源的洗砂场、碎石场、销售点:
1.违法开设的洗砂场、洗矿场或矿石加工;
2.违法设立经营的砂石销售点、矿石销售点;
3.未经批准的涉砂涉矿加工厂、加工点。
(五)全面复耕复绿被破坏的地表:
1.对持证矿山企业全面检查,责令矿山企业按《环境恢复治理综合防治方案》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边开采、边复绿”;
2.对采矿许可到期延期申请未受理的矿山矿点,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无证采矿的矿山矿点清查责任人员,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非法占地或违规设立的矿产品加工场、洗砂场、洗石场、销售点拆除取缔,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对拒不履行复耕复绿义务的,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整治措施
(一)对持证矿产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生产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依法查处;对经整顿仍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关停取缔。
(二)对非法采矿的行为人,没收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依照法律从重处罚;责令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绿;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占地或违法开设的洗砂场、洗石场、加工砂石销售点关停取缔,没收非法开采、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矿产品,依照法律从重处罚;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设备和设施并复耕复绿;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由村、居委会查实后组织复耕复绿。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0日).召开全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专题会议,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和要求,出台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村、居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工作方案,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立广告牌、刷墙体广告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每单位的宣传广告不得少于10条)。
(二)调查核实阶段(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5日)。各村、居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对涉矿企业违法矿点、违法开设的洗砂场、砂石加工点、销售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调查核实,摸清矿产违法情况明细,建立相应合帐,确认整治对象。
(三)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针对调查核实情况,制订一对一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
1.自查整治阶段。责令行为人或责任人自行整治,复耕复绿。行为人拒不整治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统一整治阶段。对未整治到位的,由各村、居委会负责实施,统一进行整治、复耕复绿,立行整治到位,并报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销号。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30日)各村居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汇总归档相关资料,并将书面总结报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同时,制订非法采矿防反弹机制,落实各项防反弹措施,确保全镇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序运转,巩固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镇人民政府组织纪检、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安监、派出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检查验收活动。
五、职责分工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由镇人民政府主导,村居委会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责。
(一)纪检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检查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涉矿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处理。
(二)镇办公室:负责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的管控。
(三)国土所:负责全镇非法涉矿情况汇总,拟订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协调、督促、指导全镇集中整治行动;负责对持证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四)水利站:负责对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核查,依照水土保持职责查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对重大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林业站:负责对近年所侦办的破坏林地非法涉矿案进行“回头看”;依照自身职责查处违法案件,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受理集中整治行动各村、居委会及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林案件,并快速侦查办结。
(六)供电所:负责受理各村、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抄送文件,采取断线、断电等措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七)财政所:负责核定并保障各村、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经费,保障应由镇财政支出的相关经费。
(八)城建办: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参与集中整治行动中的拆除行动。
(九)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矿企业或个人的注册情况进行清理,对违法涉矿的吊销相关证照。
(十)安监站:负责对采矿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检查,依照安全生产职责查处违法案件,关停相关企业,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治;对重大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派出所:负责对近年所侦办的非法采矿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回头看”;维护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期间的社会稳定;受理各村、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案件,并快速侦查办结;对涉黑涉恶的采矿相关人员进行严历打击;对违法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司法所:协助对各设矿村、组的买卖矿山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十三)村(居)委会:负责清查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非法采矿等情況,并及时如实报告给镇人民政府,制止涉砂涉矿的土地承包、转让、交易行为;积极协助、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涉砂涉矿案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墙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国土所,荣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委会及各职能部门的“一把手”为集中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抓,抽调精干力量配合集中整治行动。
(二)加强督查问责。镇纪委对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启动,对敷衍塞责,给整治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追究责任,对非本镇管辖违纪事实,依程序向县监察委汇报。
附件:新墙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墙镇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周立雄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 张 磊 副书记
彭文荣 政协联络员
成 员: 黄丁巳 派出所长
许庆华 财政所长
关 辉 城建办主任
黄双薇 镇办公室主任
杨 成 纪委副书记
杨 勇 司法所长
方来兵 安监站长
周水平 水务站长
谢林武 林业站长
彭琼雄 工商所长
刘 枭 供电所长
李大树 清水村书记
汪保桂 双枫村书记
邓 龙 三合村书记
周拥军 高桥村书记
徐 军 马形村书记
蒋甘廉 新华村书记
侯 云 燎原村书记
彭 丹 老街居委会书记
彭握球 新墙河居委会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