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级“三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来源:长湖乡   2015-06-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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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级“三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使村级“三资”管理更加规范,党风廉政建设更加完善,老百姓权益更好保障,结合第九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要求和我乡实际,制订本通知。

一、搞好村级“三资”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结束后,各村要尽早明确分工。6-20前将现任村报帐员上报经管站,并报县经管局备案;6-底结束财务移交,移交时必须由乡经管站监交。切实保障“三资”管理移交工作顺利过渡。

二、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各村结合“七一”建党庆祝活动,民主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3—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求必须是党员,并要求党性及原则性强,熟悉财会业务知识的同志担任;其成员也应具备责任性强,即对村干部及老百姓负责的同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的任期与村支两委同步,并报乡纪委和经管站备案。

三、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三资”管理特别是资金的管理是老百姓最关心、最敏感、最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环节。各村务必结合本通知,制订“三资”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7-5前各村将“三资”管理制度交经管站。同时,乡经管站重申几项要求,各村必须做到:

1、在编村干部报酬将严格按照乡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明确在编村干部报酬的通知》实行。

2、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签字。500元以内由村主任批准,500—1000元开支的由村支两委讨论批准。超过千元的大额开支必须有工程项目合同或代表会议决定作为附件,方可报帐。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位(生产组)引资收入,需通过村财务代开收据的引资,其开支明细(或工程项目合同)都必须一并在村财务帐目中体现;个人引资收入不准代开收据;村与村之间收据不准串用。

4、小额开支条据不规范、事由不清楚,大额开支没有工程合同或代表大会决定作附件,没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未盖章,一律不予入帐。

5、报刊杂志费用不准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订阅的报刊杂志,遵循“谁订阅,谁出钱”的原则。

6、实行每个季度定期报帐的制度,每个季度第一个-的1—5号固定为报帐。未按期报帐,将影响-终绩效考评。

7、资产及资源流转,必须公开公示,招标确定。招标合同必须统一用全县印制的合同范本,且签订必须有经管站鉴证。

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全面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长久不变,继续妥善解决好个别地方的承包遗留问题,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仲裁工作,让农民安心投入、大胆经营。

2、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有偿流转。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3、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山林权证的合法权。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维护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