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征集到相关单位各类意见3条,采纳3条。
1、“第十七条:出让方申请出让农村产权(登记出让农村产权意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登记受让农村产权意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建议修改为:
“第十七条:出让方申请出让农村产权(登记出让农村产权意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登记受让农村产权意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较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按照市局相关文件建议修改为: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以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3、“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后,出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受让方经济损失;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出让方经济损失。”
建议删除第三十一条的内容。
我局对以上反馈意见均予以采纳。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