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医保局   2020-06-10
浏览量:1 | | | |

岳县医保函〔2020〕9号

关于印发《岳阳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岳阳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岳阳县财政局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岳阳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19〕34号),岳阳市医疗保障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岳医保发〔2019〕23号)和岳阳县医疗保障局、岳阳县财政局、岳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岳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岳县医保发〔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要求,坚持“总额控制、量力而行、保障有力、方便群众、统一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门诊慢性病规范管理,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对象及认定

(一)对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确需长期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鉴定标准的患者。

(二)申报。参保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卡,到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请办理“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登记。患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同时选定一家乡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换。

(三)认定。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经明确诊断(住院病历或诊断证明书)的“两病”患者,由乡镇卫生院直接确认;经乡镇卫生院一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生和业务院长按照湖南省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和湖南省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标准共同确诊签名的门诊诊断证明,但无合并其它靶器官功能损害的“两病”患者,方可认定(认定通过之日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见附件1、2)。乡镇卫生院对认定的患者在全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上建立本辖区内慢性病患者的电子健康档案与慢性病管理基础电子信息台账,即时传送县医保信息平台。并建立纸质版花名册和台账,将患者的检查确诊资料存档备查。

三、保障内容

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报销比例。参保的“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由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70%。

(二)支付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的“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支付限额高血压为360元,糖尿病为6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就诊机构。“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定点管理,各乡镇卫生院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便于统一管理。

(四)用药范围。根据国家医保发〔2019〕54号文件规定的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门诊用药,全部纳入“两病”门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3、4)。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五)除外内容。1、对未经确诊、未进行申报或不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不得纳入“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2、超出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湖南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范围的药品费用(见附件3、4);3、检查、诊疗等其它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支付或患者自付。

四、相关管理规定

(一)处方管理。建立完善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根据病情需要,可将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4周(或一个月);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两病”患者,最多可开具3个月以内的相关药品,切实减轻患者频繁取药负担。处方管理既要便民利民,又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药品浪费和基金损失。

(二)结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两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应真实录入,即时结算、传输,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

县内居住参保的“两病”患者,一次最多可在系统中核报3个月处方药费(高血压患者一次最多在系统中报销90元;糖尿病患者一次最多在系统中报销150元)。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两病”患者,经县医保局事务中心备案后,可在县内乡镇卫生院按照最长不超过6个月费用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做好待遇支付和日常检查与考核。根据“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培训,及时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对“两病”就诊患者疾病类别标识和医保部门对历次就诊信息查询以及就诊人次、医疗费用、报销费用、使用药物等信息的查询与统计,方便对“两病”患者的管理与服务。要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等媒体,加强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参保人员政策知晓率。同时,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程序等信息公开张贴,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受益。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保障药品供应,确保“两病”门诊药品合理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两病”用药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建设。

(二)加强服务监督。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并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确保基金安全。

(三)定期监测考核。建立定期运行分析监测机制,对协议控制主要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跟踪督察评估,实时掌握“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运行情况,并由专人负责。同时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按照考核办法每年至少开展2次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总额预算管理基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四)定期统计上报。各乡镇卫生院要明确专人牵头负责“两病”的管理与推进工作,定期统计上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及支付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岳阳县医疗保障局。

附件:

1.湖南省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

2.湖南省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

3.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4.湖南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附件1

湖南省高血压门诊诊疗规范

一、高血压的诊断与治疗

(一)高血压诊断。

诊断标准:在未用抗高血压药的情况下,非同日3次测量,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可诊断为高血压。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正在服用抗高血压药,血压虽低于140/90mmHg,也应诊断为高血压。

(二)高血压治疗。

高血压治疗的目的是血压达标,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心脑血管病发病及死亡总危险。一般高血压患者,宜将血压降至140mmHg/90 mmHg以下;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收缩压宜控制在150mmHg以下,如能够耐受可以降低至140mmHg以下。

1.药物治疗。常用降压药物包括钙拮抗剂(CC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ARB)、噻嗪类利尿药和b-受体阻滞剂五大类以及由上述药物组成的固定配比复方制剂。

常用五大类降压药均可作为高血压初始或维持治疗的选择药物。二级及以上高血压患者常需要联合治疗。采用单片固定复方制剂可以更好的增加患者的治疗依从性、控制血压、降低治疗费用。

降压治疗药物应用应遵循以下4项原则,即小剂量开始,优先选择长效制剂,联合用药及个体化。以降低血压为目标,依据患者临床情况、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药物的可获得性以及卫生经济学评估等选择适宜的治疗药物。(图1)

图1  高血压初始药物治疗选择参考图

2.合并危险因素的控制。高血压常伴有多种危险因素,或并存临床疾患。在积极治疗高血压的同时,应考虑患者总体心血管危险,进行综合干预,干预有关危险因素,处理并存临床疾患。如针对合并脂代谢异常者进行调脂治疗;合并高同型半胱氨酸者补充叶酸治疗;存在多个心血管危险因素或已有明确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进行抗血小板治疗等。

二、高血压患者的管理

(一)分层分级管理。

1. 一级管理:男性年龄<55岁、女性年龄<65岁,高血压1级,无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按照危险分层属于低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2.二级管理:高血压2级或1-2级同时有1-2个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按照危险分层属于中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3.三级管理:高血压3级或合并3个以上其它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或合并靶器官损害或并存临床情况者,按照危险分层属于高危和很高危的高血压患者,原则上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项目

一级管理

二级管理

三级管理

管理对象

低危患者

中危患者

高危患者

建立健康档案

立即

立即

立即

非药物治疗

立即开始

立即开始

立即开始

药物治疗

(初诊者)

可随访3个月后仍≥140mmHg/90mmHg 即开始

可随访1个月后仍≥140mmHg/90mmHg 即开始

立即开始药物治疗

血压未达标随访

3周一次

2周一次

1周一次

常规随访测血压

3个月一次

2个月一次

至少1个月一次

测BMI 、腰围

2年一次

1年一次

6月一次

血生化

4年一次

2年一次

1年一次

转诊

必要时

必要时

必要时

(二)管理级别调整

在高血压门诊规范化管理1年后视情况调整;血压连续6个月控制好的,可谨慎降低管理级别。对新发生心脑血管病、肾病、糖尿病的患者及时升级管理。

(三)管理评估指标

1.自我调整饮食、戒烟限酒、适当运动等行为干预执行率≥95%;

2.自测血压,血压知晓率100%;

3.血压防治知识知晓率100%;

4.药物的治疗作用及副作用知晓率100%;

5.依从性、医嘱执行率100%;

6.患者血压控制在正常水平比例≥99%;

7.靶器官损害发生率明显降低。

三、并发症及合并疾病检查

检查项目

针对的并发症

针对的

合并疾病

频率

检查地点

腰围

肥胖

每3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体重指数

肥胖

每3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尿常规

高血压肾损害

糖尿病

慢性肾病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血生化(空腹血糖、空腹血脂、血肌酐、尿酸、血钾)

高脂血症

高尿酸血症

糖尿病

慢性肾病

慢性肾病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心电图

左心室肥厚

心律失常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超声心动图

左心室肥厚

心力衰竭

每3-5年一次

(必要时每1-2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颈动脉超声

颈动脉硬化

周围血管病

脑血管病

每3-5年一次

(必要时每1-2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X线胸片

心脏扩大

心力衰竭

每3-5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脉搏波传导速度、踝臂指数

动脉硬化

周围血管病

每3-5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血浆同型半胱氨酸

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

脑血管病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餐后2小时血糖

(空腹血糖增高者)

糖尿病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尿蛋白定量

(尿蛋白定性阳性者)

高血压肾损害

糖尿病

慢性肾病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眼底检查

高血压视网膜病变

眼底病

每3-5年一次

二级医院

24小时动态血压

必要时

二级及以上医院

四、上转标准

(一)初诊患者上转。基层医疗机构初诊的高血压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上转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和对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及并存临床疾患的评估。

1.规范多次测量非同日血压,连续3次及以上测量血压水平达到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没有高血压的症状的;

2.测量血压水平在临界值,有头痛、头晕、心悸、胸痛、胸闷等症状,心电图有异常表现的;

3.既往体检或就医过程中,发现有一过性的血压升高,近期测量血压多次达到高血压诊断标准的。

(二)确诊患者转诊。基层医疗机构管理的高血压病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

1.多次测量血压水平达三级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2.合并靶器官损害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3.高血压急症;

4.怀疑继发性高血压;

5.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6.采用2种以上降压药物规律治疗,血压仍然不达标;

7.血压控制平稳的患者,再度出现血压升高并难以控制;

8.血压波动较大,临床处理有困难;

9.随访过程中出现新的严重临床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

10.患者服用降血压药物后出现不能解释或难以处理的不良反应;

11.高血压伴有多重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而处理困难。


附件2

湖南省糖尿病门诊诊疗规范

一、糖尿病的诊断

由二级及以上的专科医生确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具备糖尿病的诊疗资质,可在机构内根据患者健康评价结果作出初步诊断后,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确诊。

测定空腹血糖

 

空腹血糖<5.6mmol/L    其它情况   空腹血糖≥7.0mmol/L

                      

排除糖尿病   执行葡萄糖耐量试验   糖尿病确诊

排除糖尿病     糖尿病确诊

二、糖尿病患者的治疗

(一)治疗目标。综合患者的年龄、心血管疾病等病史情况,确定个体化的血糖控制的最初目标。帮助患者制定饮食和运动的方案,肥胖者确定减轻体重的目标等。建议患者戒烟、限酒。具体目标见下表:


糖尿病患者的控制目标

血    糖

糖化血红蛋白

<7.0%(需个别化考虑)

空腹(餐前)血糖

4.4-7.0mmol/L

非空腹时血糖

<10.0mmol/L

血     压

收缩压/舒张压

140mmHg/80mmHg

血     脂

LDL-C(mmol/L)

未合并冠心病<2.6

合并冠心病<1.8

HDL-C(mmol/L)

男性>1.0,女性>1.3

TG(mmol/L)

<1.7

TC(mmol/L)

<4.5

体重指数

BMI(kg/m2 )

<24.0

尿白蛋白/肌酐
比值

(mg/mmol)

男性<2.5(22mg/g),女性<3.5(31mg/g)

尿白蛋白排泄率

μg/min

<20 (30mg/24小时 )

主动有氧运动

(分钟/周)

≥150

(二)健康干预。

1.健康体检。

(1)体检内容主要包括:身高、体重、BMI、腰围、臀围、血压、血脂、空腹和餐后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肾功能、尿常规、尿微量白蛋白和尿肌酐、心电图、视力与眼底检查、足部检查等项目。

(2)建议管理对象每年体检一次。

2.行为干预。

(1)合理膳食。指导管理对象控制总能量的摄入、脂肪摄入和味精、酱油、腌制加工食品、调味酱等含盐量高食物的摄入。

(2)适量运动,控制体重。

(3)戒烟限酒。

(4)保持心理平衡。

(三)药物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指导患者使用药物。个体化治疗方案制定以方便、可及、适用、价廉、效优为主要原则,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治疗方案对患者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患者依从性的提高及社区日常管理的可持续性。具体药物治疗方案参照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发布的《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7年版)》。

2型糖尿病患者的降糖药物治疗

用药情况

未用降糖药

单纯口服降糖药

1种

2种

3种

4种及以上

单纯胰岛素

胰岛素+1种口服降糖药

胰岛素+2种口服降糖药

胰岛素+≥3种口服降糖药

三、糖尿病患者的管理

(一)分类管理标准。

1.常规管理:血糖水平比较稳定、无并发症或并发症稳定的患者。

2.强化管理:已有早期并发症、自我管理能力差、血糖控制情况差的患者。

(二)分类管理方式与内容。

1.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门诊就诊随访、社区上门随访、电话随访等方式随访。

2.随访的内容和频次如下:

2型糖尿病患者随访内容和频次

随访内容

常规管理

强化管理

症状

3个月1次

每2个月1次

身高、体重和体质指数

3个月1次

每2个月1次

生活方式指导

3个月1次

每2个月1次

血压

3个月1次

每2个月1次

空腹和餐后血糖

1个月1次

1个月至少1次

体格检查

3个月1次

每2个月1次

注:常规管理面对面随访次数达4次,强化管理面对面随访达6次;根据患者病情进展,每半年调整1次管理级别。

四、并发症及合并疾病检查

检查项目

针对的

并发症

针对的

合并疾病

频率

检查地点

体重/身高

肥胖

每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腰围

肥胖

每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血压

高血压

每月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空腹/餐后血糖

每月两次

(一次空腹

一次餐后)

基层医疗机构

糖化血红蛋白a

每半年一次

一次在基层医疗机构,

一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

尿常规

糖尿病肾病

每半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总胆固醇/高/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

高脂血症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尿白蛋白/尿肌酐b

糖尿病肾病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肌酐/血尿素氮

糖尿病肾病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肝功能

肝功能异常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促甲状腺激素c

甲状腺功能异常

必要时进行

二级及以上医院

心电图

心脏大血管并发症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眼:视力及眼底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每年一次

二级及以上医院

足:足背动脉搏动

糖尿病足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神经病变的相关检查

周围神经病变

每年一次

基层医疗机构

五、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的标准

1.初次发现血糖异常,病因和分型不明确者;

2.儿童和年轻人(年龄<25岁)糖尿病患者;

3.妊娠和哺乳期妇女血糖异常者;

4.糖尿病急性并发症:严重低血糖或高血糖伴或不伴有意识障碍(糖尿病酮症;疑似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综合征或乳酸性酸中毒);

5.反复发生低血糖;

6.血糖、血压、血脂长期治疗(3~6个月)不达标者;

7.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或周围血管病变)的筛查、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疗效评估在社区处理有困难者;

8.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导致严重靶器官损害需要紧急救治者(急性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导致的严重视力下降;糖尿病外周血管病变导致的间歇性跛行和缺血性症状,糖尿病足);

9.血糖波动较大,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理困难或需要制定胰岛素控制方案者;

10.出现严重降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处理者;

11.明确诊断、病情平稳的糖尿病患者每年应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

12.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判断患者合并需上级医院处理的情况或疾病时。


附件3

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一、XC02抗高血压药

(一)XC02A中枢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1

利血平

注射剂

甲类

2

地巴唑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

甲基多巴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

可乐定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

可乐定

贴剂

乙类

限持续使用可乐定,且有因禁食、吞咽困难等无法使用可乐定口服制剂的患者

(二)XC02C外周作用的抗肾上腺素能药

5

哌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6

复方罗布麻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

多沙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

多沙唑嗪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8

萘哌地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9

乌拉地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9

乌拉地尔

注射剂

乙类

(三)XC02D作用于小动脉平滑肌的药物

10

硝普钠

注射剂

甲类

11

肼屈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XC02L抗高血压药与利尿药的复方制剂

12

复方利血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3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XC03利尿剂

(一)XC03A低效利尿药

14

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5

吲达帕胺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5

吲达帕胺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吲达帕胺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二)XC03C高效利尿药

16

呋塞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16

呋塞米

注射剂

甲类

17

布美他尼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17

布美他尼

注射剂

乙类

18

托拉塞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三)XC03D保钾利尿药

19

螺内酯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三、XC07/XC07Aβ-受体阻滞剂

(一)XC07AA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20

普萘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0

普萘洛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20

普萘洛尔

注射剂

乙类

(二)XC07AB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21

阿替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2

比索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3

美托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3

美托洛尔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三)XC07AGα和β-受体阻滞剂

24

阿罗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5

卡维地洛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26

拉贝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XC08钙通道阻滞剂

(一)XC08C作用于血管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27

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8

尼莫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29

尼群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0

硝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0

硝苯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Ⅰ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Ⅱ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Ⅲ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硝苯地平Ⅳ

缓释控释剂型

甲类

31

非洛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1

非洛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非洛地平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2

门冬氨酸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3

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4

贝尼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5

拉西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6

乐卡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7

尼卡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7

尼卡地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7

尼卡地平

注射剂

乙类

38

尼群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9

西尼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0

左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XC08D作用于心脏的选择性钙通道阻滞剂

41

地尔硫䓬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1

地尔硫䓬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地尔硫䓬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41

地尔硫䓬

注射剂

乙类

42

维拉帕米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2

维拉帕米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五、XC09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

(一)XC09A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单方药

43

卡托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4

依那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5

贝那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6

福辛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7

赖诺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8

雷米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9

咪达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0

培哚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二)XC09B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的复方制剂

51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2

贝那普利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3

复方卡托普利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4

赖诺普利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5

依那普利叶酸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有明确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升高证据的原发性高血压

56

培哚普利吲达帕胺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7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培哚普利氨氯地平Ⅲ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三)XC09C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单方药

58

缬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59

奥美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60

厄贝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1

氯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2

替米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3

坎地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四)XC09D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复方制剂

64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5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6

氯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67

替米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8

缬沙坦氨氯地平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缬沙坦氨氯地平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69

缬沙坦氢氯噻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70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71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的患者

72

坎地氢噻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六、其它药物

(一)XG04泌尿系统药 XG04C良性前列腺肥大用药

73

特拉唑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的单方药

74

阿利沙坦酯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5

沙库巴曲缬沙坦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慢性心力衰竭(NYHA II-IV级)患者,首次处方时应有射血分数降低的证据。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4

湖南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第一批)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类别

备注

XA10糖尿病用药

一、XA10A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

(一)XA10AB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短效

1

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2

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3

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4

重组赖脯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5

谷赖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6

赖脯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7

门冬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二)XA10AC胰岛素及其类似物,中效

8

低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9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0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1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三)XA10AD胰岛素及其类似物,预混

12

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甲类

13

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4

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15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预混30R)

注射剂

甲类

16

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预混50R)

注射剂

甲类

17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

(预混30/70)

注射剂

甲类

18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

注射剂

甲类

19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

注射剂

甲类

20

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

注射剂

甲类

21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

注射剂

甲类

22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3

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4

门冬胰岛素30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5

门冬胰岛素50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它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四)XA10AE胰岛素及其类似物,长效

26

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甲类

27

重组甘精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8

地特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29

甘精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30

德谷胰岛素

注射剂

乙类

限中长效胰岛素难以控制的2型糖尿病患者

二、XA10B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

(一)XA10BA双胍类

31

二甲双胍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1

二甲双胍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二甲双胍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二)XA10BB磺酰脲类衍生物

32

格列本脲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3

格列吡嗪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3

格列吡嗪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34

格列美脲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5

格列喹酮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6

格列齐特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格列齐特Ⅱ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36

格列齐特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三)XA10BD口服复方降糖药

37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8

二甲双胍格列吡嗪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39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瑞格列奈二甲双胍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0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Ⅲ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1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2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3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Ⅲ

缓释控释剂型

乙类

(四)XA10BF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44

阿卡波糖

口服常释剂型

甲类

45

伏格列波糖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6

米格列醇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五)XA10BG噻唑啉二酮类

47

吡格列酮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48

罗格列酮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六)XA10BH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剂

49

阿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0

利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1

沙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2

维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53

西格列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七)XA10BX其它降血糖药

54

米格列奈钙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5

那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56

瑞格列奈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三、其它药物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类似物

57

利拉鲁肽

注射剂

乙类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BMI≥25的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8

艾塞那肽

注射剂

乙类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BMI≥25的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9

利司那肽

注射剂

乙类

限二甲双胍等口服降糖药或胰岛素控制效果不佳的BMI≥25的患者,首次处方时需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处方;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降血糖药物,不含胰岛素-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

60

阿卡波糖

咀嚼片

乙类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2(SGLT-2)抑制剂

61

达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2

恩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3

卡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乙类

限二线用药;

协议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