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体育事业,负责拟订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办法、-度计划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负责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全县教育体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育质量提高。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材和教辅用书。指导基础教育-度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考试政策。负责全县基础教育阶段学籍学历管理。直接管理县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三)负责联系、协调、指导、服务中等教育工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制订职业教育管理的措施办法;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更加紧密服务产业发展。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五)负责制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扶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实施普及学前三-教育;规划、指导全县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指导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县教育体育经费筹措、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县教育体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县的教育体育援助和贷款;指导、管理全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本系统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教育体育系统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九)主管全县教师和体育从业人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有关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职务)评审(含体育教练员)、培养培训、教育体育人才奖励、出国(境)人员资格审核、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县直教育体育单位、学校(幼儿园)教师(幼师)、干部职工调配录用、劳动工资、考核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协助编制部门管理中小学编制。
(十)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高、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及教育所负担的其他社会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中小学生学籍,编制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县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审批。
(十一)组织、指导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管理和指导出国留学、来县留学、中外合作办学,负责教育涉外监管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三)统筹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制订全县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
(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察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思想教育及有关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电教仪器装备、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县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和登记申报、核准工作,指导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社会体育团体指导和管理,负责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工作。
(十七)制订全县竞技体育、青少-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综合性青少-体育竞赛,组团(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青少-体育竞赛;指导管理全县青少-业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体育俱乐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负责青少-运动员注册登记和等级运动员的申报及教练员、裁判员业务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优秀运动员奖励政策和措施;抓好反兴奋剂工作。
(十八)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
(十九)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各类老-体育健身活动。
(二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