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负责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工作;负责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伍军人接待站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五)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的具体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查和统计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县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县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指导老-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呈报。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涉外侨、涉港澳台儿童收养报批工作;指导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市(州)、县的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九)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承办与邻县边界的勘定和边界调处工作;指导乡镇行政区划和界线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和城乡街门牌;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县老龄工作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审核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