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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9-20 00:00 浏览次数: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把握正确的舆论和创作导向;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负责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的常工作。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三)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统筹安排文化、文物事业经费;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初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五)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全民读书活动、农家书屋工程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拟订全县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品牌打造;培育、完善和开拓国内旅游市场,开展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引导休闲度假旅游;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指导重要旅游商品开发;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七)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做好国有旅游企业改革的后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等级和标准,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旅行社星级标准;指导旅游饭店、旅行社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内旅游、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国(境)外在我县境内设立的旅游办事机构;指导全县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景区秩序、旅游文娱、旅游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旅游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监督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全县有关院校开展旅游教育的有关工作;联系和指导旅游社团机构的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十)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组织扶助老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协调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对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二)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对港澳台及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行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县出版内容的监管;负责全县印刷复制业的监管;负责全县数字出版业内容监管(包括电子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活动);指导县级新闻出版、著作权行业社团的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印刷复制业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报刊社及国内报社、通迅社驻本县记者站和分支机构的监管;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五)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交流与合作。
(十六)拟订全县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建设。
(十七)拟订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政策,组织大型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活动。
(十八)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拟订全县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对县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发展、传输和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十)承担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