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组织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水利普法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区域内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指导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定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工作,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洞庭湖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固有资产监管工作;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水利队伍建设;承担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