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的通 知
岳政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房地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岳阳银监分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统岳阳调查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岳阳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地产局。领导小组每-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国家、省、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未落实、新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缓慢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市物价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我市本-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下-度我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2011-度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10%左右。
三、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商品房交易明码标价说明书》交房地产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在岳阳房地产网和售楼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凡预售申报价格超过-度控制目标的,由房地产部门移送物价部门审定,确定超过-度控制目标的,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销售过程中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24小时之前按规定到房地产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的,物价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房地产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或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常监管。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房地产、物价、工商等部门建立常现场巡查机制,对在建楼盘进行巡查抽查,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应及时约谈企业法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起10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申报价格进行销售,违者,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暂停其新购置土地。同时,要加大对经纪机构经纪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非法牟利行为。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并不得发放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六、加大住房供应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强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38000套保障性住房任务,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大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户型、节能省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努力构建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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