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伴水征收
问 题 解 答
我县城区即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并实行伴水征收,该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和各单位的利益。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答: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我县目前城市生活垃圾是如何收运、处理的?
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生,按环卫部门要求将垃圾投放到规定的垃圾收集点或中转站,收集点的垃圾也由环卫部门运往到中转站,压缩后二次转运至麻塘镇谢垅村垃圾场进行消毒处理和填埋。这方式比较简单,处理水平不高,相当一部分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县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要求,投资9739万元在新开镇卫星村建设了岳阳县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设计规模为处理垃圾350吨,服务-限29.5-,即将正式投入使用。
三、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一)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规则。污染者付费是国际通行做法,发达国家纷纷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理所当然应承担保护一方环境的责任。
(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国家、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对垃圾要承担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市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目的是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现实需要。生活垃圾处理费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全过程的有关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既是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政策和任务的客观需要,又是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本要求。居民产生垃圾,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就该为处理垃圾履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部分处理费用。污染者付费有利于引导市民减少生活垃圾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创建生态文明,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方向发展,有利于 “五创提质”和提高城市品位。
四、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和范围?
答: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件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因为垃圾处理的全过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产生垃圾者需要支付相应的处理费,这既是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市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怎么核定的?
答:
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8元/户·-计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按在册人数6元/人·-计征;学校(含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按0.8元/人·-计征;工矿企业(不含临街门店)按3元/人·-计征;医院按用水量0.30元/ m3计征;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按4元/m2 计征;运输煤炭、砂砾石、土石方及各种流散物按2元/m3 计征;商场超市100-500m2 的按0.8元/-·m2,500m2以上的按0.5元/-·m2计征;临时瓜果、蔬菜批发按10元/吨计征。渣土污染应急处理按8元/ m3 计征;屠宰场按0.8元/-·m2计征。其他对象收费标准均不作调整。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在征收上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征收范围有所扩大。环卫有偿服务费征收范围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县城规划区,也包括县城规划区内的城乡结合部;二是服务内容有所增加。现行的环卫有偿服务包括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卫生消毒、填埋处理和其他服务。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即将启动新开无害化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垃圾运输里程增加12公里,垃圾处理也由原来的简单填埋处理改为无害化处理。清扫保洁(不含居民小区和院落)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卫有偿服务不再重复收费。三是征收方式更加合理。长期以来,环卫有偿服务费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收缴率偏低,成本较大。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征收方式更加合理。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医院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量或按水表户头伴水由洞庭供水公司代征;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委托县财政局代征;营运车辆由运管或交警部门代征;学校、厂矿企业(公司)按在册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个体经营业主及门店按-标准以及自备水源居民用户或非自来水公司供水住户和其它征收对象由环卫所直接收取。
七、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伴水征收?
答:实行随水费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征收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公平性,降低收费成本。稳定的收费来源,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经济基础,是维护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有效运作的前提。由于垃圾处理属于公共事业,投资运作首先体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次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经济效益。对于经营垃圾处理的企业而言,投入远大于产出,因此,合理的收费补贴是企业持续正常运作的保障。由于水费系统较为成熟、稳定,借用这一平台收取垃圾处理费,能提高征收率,防止逃费、避费等不公平现象,降低目前上门收费的成本,并使缴费过程更为便捷。此外,同步代收,还能方便群众,减少敲门收费的“扰民”现象。
八、伴水征收垃圾处理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第十一条指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九、“伴水征”比“上门收”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杜绝多头收费。居民垃圾处理费实行伴水征收后,归口洞庭供水公司统一代征,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县城区多个单位、部门上门收费,市民对内情不了解,缺乏信任度。
二是提高征收率。实行随水征收的方式,不仅提高征收率,并可防止应收规费的流失,从而确保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必要经费。2012-居民环卫有偿服务费为41万元,城区居民住户按2.5万户计算,每户每-60元,应收150万元,征缴率只有27%左右。
三是体现社会公平。实行伴水征收,有效地解决以往部分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交费的问题,相对体现了社会公平。
四是降低征收成本。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上门收费收入的30%-50%要用于支付收费人员的工资、津贴、交通、加班补助等开支,随水征收则仅需支付3%左右的征收成本。
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哪些人、哪些单位有优惠政策?
答:对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实行优惠政策,凭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公办社会福利事业(如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实行减半征收。
十一、改革征收方式后,居民负担是否加重了?如何做到费负公平?
答: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居民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对象的负担确有一定加重,但影响不会太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8元的标准核定(符合政策规定),比以前的标准每户每-5元只增加3元,全-每户增加36元,未超过(按三人计)基本生活支出的千分之二,总体上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而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政策,这些特殊人群不会加重太多的负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按每人每-6元、工矿企业按每人每-3元的标准核定,并没有超过垃圾处理成本费每人每-7.43元的标准,也完全考虑了其承受能力,在县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只是比其他对象承担了更多改善环境的责任。
十二、空置房是否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空置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要确认是否有人居住,有自来水消费显示确定有人居住的按居民标准征收,无人居住的按装饰装修标准征收,无自来水消费显示的不得收费。
十三、居住区和店铺都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重复收费?
答:在居住小区交的垃圾处理费,是对家居生活产生的垃圾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而对店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是对店铺营业产生的垃圾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是重复收费。换句话说,如果你既在城市居住,又开店铺,就要既按每户每-8元交居住垃圾处理费,又要承担店铺产生垃圾的费用,不是任意交一份就行。
十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由市物价局按照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于2011-7-15召开“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听证会”后,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宿价业 [2011]138号文件。
十五、借助供水平台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户多表、一表多户或有表无户情况的如何征收?
答:一表多户和一户多表的住户原则上按实际户头收取。但还要视其居民现实居住情况,一户多表的,如果几个水表都有15吨以上自来水消费显示(水表损坏的除外),证明该住户已分开居住,就按水表个数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表多户的按照实际居住户数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表无户证明系没有入住的住宅,不产生生活垃圾,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六、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包含清扫保洁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环卫有偿服务费是否还可继续收取?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归集至垃圾临时收集点或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保洁、收集等费用。清扫保洁费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包含清扫并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或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临时收集点的费用。对未实施物业服务且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单位家属区等可按30元/户·-的标准收取清扫保洁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另向业主收取。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与垃圾处理有关的卫生费等环卫所偿服务费项目一律不再重复收取。
十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八、是否所有机动车辆都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不是所有的机动车辆都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从事田间作业和农机专用车和
外地路过车辆免收,但挂外地车牌长期在县城从事运输车辆要收费。
十九、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单位或部门是否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只包括庭院清扫保洁费,并没有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包含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单位或部门,仍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