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我县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 复
县国土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核定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和《岳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岳阳市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批复》(岳市价行审〔201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县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由各中心国土资源所收取,具体标准不得超过180元/户。
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费,实行分段累进计费,具体标准为:1000万元及以下按1.5%计算,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按1.3%计算,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算。
三、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湘价服〔2012〕87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局应督促各执收单位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