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1008 |
岳县政办发〔2014〕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2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9〕1729号)和《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人口(含暂住人口)在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区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区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部门设置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垃圾场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城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第十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采取环卫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
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洞庭供水公司伴水代征;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委托县财政局代征;营运车辆委托运管或交警部门代征。学校、厂矿企业按在册人数、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自备水源用户和其他征收对象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城区内的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各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至垃圾场的,只收取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费60元/吨。
第十二条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与垃圾处理有关的卫生费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收取。清扫保洁费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可向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具体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包含清扫并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或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临时收集点的费用。对未实施物业服务且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单位家属区等可按30元/户·-的标准收取清扫保洁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另向业主收取。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代征单位(财政除外)按收缴额3%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对超额完成代收任务的单位,委托单位应给予表彰及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环卫部门以及代征单位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足额征收到位。
第十八条 对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人群实行优惠政策。对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五保户、重度残疾户凭有效证件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择优选择投资商,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环卫部门应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环卫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保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卫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卫部门和垃圾处理场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十四条 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5-。《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2印发
附件
岳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 号 |
收费对象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元) |
备注 |
1 |
城镇居民住户、暂住人口
|
户·- |
8 |
1.居民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由洞庭供水公司代收。一表多户和一户多表的住户通常按实际户头收取;对一表多户无法统计住户数的可按用水量0.4元/吨计征;一户多表没有用水量显示的不得收费,每表每-超过5吨显示的按水表个数收费。一户一表每-超过30吨用水量的,其超出部分按用水量0.4元/吨计征。 2.自备水源用户上门按户数征收。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县单位等 |
人·- |
6 |
1.人数按在册人数计算(含临时工)。 2.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代扣。 |
学校(含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 |
人·- |
0.8 |
1.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代扣。 2.人数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数。 |
|
工矿企业(不含临街门店) |
人·- |
3 |
人数按在册人数计算(含临时工)。 |
|
医院 |
元/m3 |
0.3 |
按用水量的由洞庭供水公司代收。 |
|
公园、小游园 |
m2·- |
0.3 |
|
|
3 |
建设施工、装饰装修 |
元/m2 |
4 |
按建设或装饰装修总面积征收。 |
4 |
运输煤炭、砂砾石、土石方(含矿土)及各种流散物 |
元/m3 |
2 |
按立方征收。 |
渣土污染应急处理 |
元/m2 |
8 |
按污染面积征收,自行清扫减半计征,临时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按垃圾量100元/吨计征。 |
|
破道施工 |
元/m2 |
25 |
按破道面积交纳(能按环卫部门要求自行清扫、搬运渣土的,不得收费)。 |
|
5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床·- |
3-6 |
|
序 号 |
收费对象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元) |
备注 |
||||
6 |
洗灰场、煤店、预制构件场、木材场、香蕉洞 |
-·处 |
100-300 |
|
||||
散发广告、宣传单(含宣传车) |
天 |
200 |
|
|||||
7 |
机动车辆 |
客车、公共汽车(含大巴)、货车、农用车(含三轮、五轮) |
台·- |
320 |
从事田间作业和农机专用车免收;不含外地路过车辆(挂外地车牌长期在本地从事运输的车辆除外)。 |
|||
小汽车 |
台·- |
300 |
||||||
的士 |
台·- |
150 |
||||||
其它机动车辆(含三轮摩托) |
台·- |
240 |
||||||
8 |
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电影院、茶楼(不含餐饮)、按摩、洗脚、桑拿浴场、汽车(摩托)修理、美容美发、个体洗车、驾校等行业 |
- |
100-150 |
视规模大小上门收取。 |
||||
镭射、录相、网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家俱城 |
- |
60-120 |
视规模大小上门收取。 |
|||||
餐饮业 (食堂) |
固定门面餐馆 |
- |
50 |
4桌以上,每增加一桌每-增缴10元。 |
||||
临时快餐店、夜摊点 |
- |
100 |
||||||
9 |
加 工 厂 |
小型榨油、酿酒作坊(厂)、豆腐、米粉、副食品加工 |
- |
80 |
|
|||
屠宰场 |
m2·- |
0.8 |
按经营面积征收。 |
|||||
10 |
商铺
|
100 m2以下固定门面或摊点 |
- |
30 |
按门面数征收,门前保洁不得收费。 |
|||
商场超市 |
100-500m2 |
m2·- |
0.8 |
按经营面积阶梯式计征。从事经营活动的仓库按商铺标准执行。 |
||||
500m2以上的部分面积 |
m2·- |
0.5 |
||||||
无固定门面摊点 |
摊·天 |
1 |
含提篮小卖、擦皮鞋和其它小贩。 |
|||||
临时瓜果、蔬菜批发 |
吨 |
10 |
临时瓜果、蔬菜批发自产自销的减半收取 |
|||||
农贸市场 |
元/吨 |
0.5 |
按用水量由洞庭供水公司伴水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