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人: 岳阳县国土资源局(甲方);
拟受让人: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岳阳县鹿角镇鹿角村和杨茂村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岳县土协2014—42#,宗地面积(大写)壹万零伍佰壹拾平方米(代征道路2804.2㎡)、净用地面积:柒仟柒佰零陆点贰玖平方米(小写7706.29平方米)。宗地四至: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为工业:50-。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通,即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通,即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现状出让(宗地范围建筑物拆除及安置由乙方负责)。
(三)现状土地条件:现状出让。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壹佰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工业建筑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建筑容积率_不小于0.8 ;
建筑密度 不大于40%、 不小于30 % ;
建筑限高 / ;
投资强度 / ;
绿地比例__ 不小于8%、不大于12 % ;
开工建设时间 2016-5- ;
竣工时间 2018-5-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建筑面积不小于6170平方米_ ;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___/___;
(2) ___/___;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_5_,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15-5-12在岳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0一五-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