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岳县政办发〔2011〕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一-六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6印发
岳阳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岳政办发〔2008〕1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岳阳县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岳阳县城镇户口,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
(二) 本-度连续享受6个-以上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160元以下);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或无房户;
(四)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③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岳阳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2、低保家庭出具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出具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单位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租房协议书、单位或镇政府出具的无房证明;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岳阳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二)初审。居委会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当地民政部门。
当地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经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审核结果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
(四)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县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保障方式。属于实物配租对象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录入岳阳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录入岳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内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逐一告知当事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七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有关镇民政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审工作,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当地政府、民政所、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确定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 对已按程序核准实物配租的家庭,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发《岳阳县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社区居委会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内到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均为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度内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对已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因情况变化需调整保障方式或标准的,应及时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审定。
第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应在每-3-31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填报《租赁住房补贴-度审核表》或《廉租住房租赁-度审核表》。
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张榜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分别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租赁住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者,除收回廉租住房外,依法收缴其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的,租金按本县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六条 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住户,或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并在5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以廉租住房的地点、楼层、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为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第二十条 从事廉租住房受理、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