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一章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
2 | 主管全县审计重大项目稽查、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依法制定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 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 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款“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3 | 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 以《审计情况专报》、《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审计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的形式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款“(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
4 | 直接法定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 ||
5 | 对县管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组织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6 | 负责上级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 "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事项。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经济责任的审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7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 并出具检查报告 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比 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8 |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按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章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