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 |||||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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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1 | 燃气经营、延续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 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六条:供气能力 1 万户(含 1 万户)或日供气规模 3 万立 方米 (含 3 万立方米) 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 400 立方米以上(含 400 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 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 1 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 3 万立方米的管道燃 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 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 期经营的, 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 按原许可 程序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对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 准,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 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 3 年。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批准延续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州燃气主管 部门批准延续的应当在 10 日内将延续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保留 | |
填表人:冯猛 | 负责人:陈定龙 | 填报日期:201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