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 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确定的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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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 ||||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 ||||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 ||||
2 |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
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
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 ||||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城市供水除外)和乡镇供水工作 | ||||
3 |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
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 《农田水利条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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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运行管理 | ||||
4 |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 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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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 ||||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 ||||
5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组织编制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 ||||
落实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
6 |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
保护与综合利用 |
负责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实施防洪论证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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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 ||||
负责县域范围内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 | ||||
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 ||||
7 |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组织实施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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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
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
8 |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 ||||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组织征收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
9 |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 组织开展灌排工程设施建设与改造 | 《农田水利条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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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 ||||
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
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 ||||
10 | 指导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 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
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办通[2019]14号)调入该职责 |
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 | ||||
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 ||||
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 ||||
11 | 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 负责县域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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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监督检查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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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 ||||
13 |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 | 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14 | 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 负责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修维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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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的相关工作 | ||||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 ||||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 ||||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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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 ||||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 ||||
15 | 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