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
管理事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 ||
职责分工: |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教育体育局 |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局 | 民政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后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管理。 | |
案例:1.教体局收到申办的有效资料后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同意成立的,应将上述文件材料连同教体局的批准文件送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财政登记等有关手续。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报教体局初审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 教体局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注销的审查意见。同意注销的,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