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校车安全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县 人 民 政 府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使用许可证具有审批权。 |
县 公 安 局 |
县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县公安机关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县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校车公司、学校(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
县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
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对校车公司、学校(园)的监管,指导、督促校车公司、学校(园)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校车公司、学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相关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 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案例: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