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7-04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清单
来源: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所   2020-11-0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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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宣传,创业支持,就业培训等工作。 拟订全县退役军人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
2 组织实施国家优抚、双拥工作法律及政策 优抚、双拥政策的落实 岳县办〔2019〕49号
3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民党抗战老兵、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给付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6〕44号)第一条
带病回乡人员退伍军人定期补助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4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的伤残报批工作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发放伤残人员抚恤金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伤残等级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5 负责公务员和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6 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药费事项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7 承担地方退役军人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相关政策、规章和标准的宣传解释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扬、荣誉奖励、信访维稳等工作    指导并监督检查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岳县办〔2019〕49号
8 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权限内负责的烈士评定有关工作,并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岳县办〔2019〕49号
9 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官转业管理工作;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 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工作 岳县办〔2019〕49号
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县城活动
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
负责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承办军队(含武警、消防)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县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军官转业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和待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