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信访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法定依据 | 备注 |
1 | 信访局对全县信访先进集体及个人予以奖励 | 行政奖励 | 信访局对全县信访先进集体及个人予以奖励 《信访条例》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 |
2 | 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交办 | 其他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 |
3 |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其他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
4 | 信访事项复查 | 其他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
5 |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 | 其他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一章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